借女友名义买房 分手后女方称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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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 , 买房资格不能随便借 , 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

  早报讯(采访人员 冯浕)贷款买房很常见 , 而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障碍、为简便手续或减少税费等原因 , 一些人选择以他人的名义购置房屋 , 尤其是近年来各地为抑制房价出台限购政策 , 因借名买房的案件频发 , 产生争议 。 7月23日 , 天府早报采访人员从新都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 , 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 , 一方借助另一方名义购房后产生权属争议 , 起诉至法院 。

  王某某与女友陈某某在恋爱期间 , 欲购买位于新都区某房产 , 王某某因自身原因申请的按揭贷款未获得银行审批通过 , 遂协商以女友的名义购买该房产 , 后陈某某取得房屋权属证明 , 该房屋以单独所有的形式登记在其名下 , 包括定金、首付款、契税、印花税、证照费、公共维修金、物业费等费用 , 均以陈某某名义支付 , 按揭贷款由王某某在扣款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支付宝转账等方式 , 转入到陈某某所有的银行账户 , 后王某某自筹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 。 值得一提的是 , 房屋一直是王某某与其家人居住 , 王某某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 。 对此 , 王某某主张其为隐名购房行为 , 而女友陈某某则主张房屋为王某某对其的赠与 , 由于王某某没有房屋而租给其居住 , 王某某支付的按揭贷款相当于支付房屋租金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王某某购买房屋 , 并将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真实意思 , 是隐名购房行为 , 还是赠与行为 。 法院认为 , 诉争房屋房款均由王某某支付 , 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父母的资助 , 房屋装修费用也系王某某出资 , 并且王某某与家人在诉争房屋同住多年 , 认定为双方存在隐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逻辑关系 。 且购买房屋行为发生之时 , 双方仅仅是恋人关系 , 对于这种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 ,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陈某某 。 因此 ,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

  法 官 说 法

  借名买房双方多为情侣、亲属、朋友 , 基于情感信任 , 多以口头方式约定 , 而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 。 实践中 , “借名买房”目的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税收的政策、法规 , 大部份情况下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 其次 , 很多名义产权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否认借名买房事实 , 或是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 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 第三人基于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致使实际出资人房、财两空 。 因此 , 法官建议不要“借名买房” , 买房资格不能随便借 , 无论是“借”还是“被借”均存在极大风险 , 勿贪一时利深陷大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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