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被羁押993天检方撤诉退回补侦:警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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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被羁押993天检方撤诉退回补侦:警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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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993天后 , 陈修专回到自己的厂房 , 这里只剩下锈迹斑斑的机器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选辉 图

7月23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西企业主陈修专处了解到 , 日前他已收到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发来的撤案决定书 。 历经6年多 , 他终于摘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

此前 , 陈修专被指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遭羁押993天 , 检方撤诉后其获得36万国家赔偿 。 但他申请赔偿时发现 , 检方撤诉后又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 为此他一直申诉 。

“我原来当老板 , 被关了这么久出来 , 工厂倒闭债务缠身 , 现在只能给别人打工 。 ”陈修专表示 。

六年前 , 陈修专在江西经营猪肉生意 。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2013年6月份 , 山东省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经理陈运翔 , 从江西省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处买进一批猪肉 。 7个多月后 , 该公司以猪肉水分超标为由 , 拿着检测报告到临沭县公安局报案 。

当时 , 作为江西晖达肉联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陈修专 , 被山东临沭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跨省抓捕 。

被捕后 , 陈修专被临沭检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 。 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临沭法院一审判罪 , 临沂中院发回重审;临沭法院重审再判罪 , 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

2017年3月 , 陈修专获取保候审 。 2017年11月 , 临沭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诉 。 陈修专提出抗议后 , 检察院将撤诉理由更正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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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 。 受访者 供图

一年后 , 陈修专拿到了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羁押993天 , 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2746.82元 , 另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 因不服赔偿决定 , 陈修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

2019年6月24日 , 临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 维持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

决定书显示 , 2017年12月28日 , 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补充侦查 。 陈修专对临沭县检察院撤案后要求公安“补充侦查”的行为提出质疑 。

2019年7月18日 , 临沭县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 。 警方的撤案决定书称 , 该局办理的高安市晖达肉联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修专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 因“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决定撤销此案 。

“到底是无罪还是有罪 , 什么叫‘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陈修专对撤案依据不解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 经过侦查 , 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 ,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一条是指免于刑事责任 , 但并不代表没有刑事责任 , 必须是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 方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 比如不具有刑事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罪犯都属于该列 。

检察院撤诉 , 公安撤案 , 法院作出赔偿决定 , 曾被羁押993天的陈修专终未被判罪 。 他说 , 他会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 要求追究此前的办案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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