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弩毒针射杀价值 400 元土狗,曾因盗窃两度获刑

男子持弩毒针射杀价值 400 元土狗,曾因盗窃两度获刑

----男子持弩毒针射杀价值 400 元土狗 , 曾因盗窃两度获刑//----[ http://www.caodi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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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岳阳讯

近日 , 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 并处罚金三千元 。

2019 年 3 月 12 日 10 时许 , 姜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弩和毒针 , 骑三轮摩托车从湖北省监利县出发一路寻找作案目标 。 来到华容县东山镇白洋村 16 组后 , 蒋某持弩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射杀(经鉴定 , 价值 400 元) 。 在捡拾狗的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 , 并扭送至华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 。 经鉴定 , 姜某使用的飞镖状注射器及被射杀的狗肌肉中均检出琥珀酰胆碱 ,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弩系管制物品 。

另查明 , 姜某曾因犯盗窃罪 , 分别于 2010 年 1 月 2 日和 2013 年 8 月 29 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姜某已着手实施犯罪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 , 是累犯 , 应从重处罚;姜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 属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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