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两千万 山东烟台原副市长聂作坤获刑13年

  中新网7月23日电 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 7月23日上午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受贿案 。 对被告人聂作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 。 聂作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 不上诉 。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 , 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 , 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 ,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487万元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聂作坤具有索贿情节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鉴于其到案后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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