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 “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 索赔500万 。
近日 , 这一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宣判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判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共计90万元 。
在“微信红包”案中 , 原告诉称 , 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 , 构成美术作品 , 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 被告未经许可 , 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 , 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 , 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 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 , 被告还被判决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
“微信表情”案中 , 原告认为 , 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 , 构成美术作品 , 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 被告未经许可 , 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 , 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法院审理后认定 , 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 , 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 , 具有审美意义 , 构成美术作品 , 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 , 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 , 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 。 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
据了解 , 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件 。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 , 在认定时 , 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 , 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 。 她强调 , “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 , 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 , 也要给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 , 制止同类的侵权行为 。 ”(牛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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