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滨州的“黄河大坝弃婴案”,宣判了:两人获刑!

东营市利津县男子高某军与宋某系夫妻关系 。

2018年6月26日 , 宋某入滨医附院待产 , 次日分娩一名男婴 , 后医生通知宋某可以出院 , 因该男婴是早产儿 , 需继续在医院治疗 。 高某军因家庭困难 , 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 且不愿将该男婴带回家中扶养 , 遂与妻子宋某商定将该男婴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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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0日 , 高某军将欲遗弃男婴的事情告诉妹夫侯某 , 并请侯某帮忙 , 侯某无奈之下同意 。 当日15时许 , 高某军将该男婴从滨医附院抱出后让侯某驾驶面包车载其及该男婴至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大坝附近 , 高某军将该男婴遗弃在黄河大坝以北树荫下后离开 。

2018年7月25日 , 高某军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 如实供述遗弃男婴过程 。

2018年8月6日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帮助他人遗弃男婴的经过 。 随后高某军与妻子将被遗弃男婴接回家中抚养 。

2019年6月6日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军、侯某犯遗弃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日前 , 滨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高某军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 , 被告人侯某为被告人高某军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 。 被告人高某军、侯某系自首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鉴于被告人高某军已将遗弃男婴接回家中抚养 , 量刑时酌情考虑 。 据此 , 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军犯遗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被告人侯某犯遗弃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

来源|滨州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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