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商人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申诉7年后最高法发回再审

  虚报公司注册资金;虚构信息骗取他人投资1779万 , 与其共同购买商业地产……2011年11月28日 , 吉林长春中院一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 , 判处商人王新新无期徒刑 。

  经历7年多的上诉、申诉被驳回后 。 7月17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王新新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处获悉 , 最高法受理了王新新的申诉 。 《再审决定书》显示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 , 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

福建一商人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申诉7年后最高法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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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下发的《再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 , 王新新 , 福建石狮人 , 被捕前是吉林省中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其涉嫌合同诈骗罪 , 2009年9月1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 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

  检察机关指控 , 2008年5月 , 王新新得知吉林省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一商用权房预出售后 , 和该公司负责人签订了房产的买卖合同 , 以人民币1600万元购买位于长春市庆丰大厦360份商业房产 。 因当时王新新没有资金 , 于是找到有经济实力的李某 。 王新新告诉李某 , 购买此房总需费用2743万元 , 同时虚构了长春市光复路庆丰大厦马上就要拆迁的谎言 。 随后 , 两人签订了风险投资协议 , 约定双方各出资50% 。

  此后 , 王新新伪造了一张300万元、一张200万元的人民币的汇款单据以及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其购房定金300万元的收据 , 以此骗得李某信任 , 同年6月 , 李某共计汇给王新新1779万元 , 此款全部用于购买此商用产权房及交付相关费用 , 双方按约定各获得庆丰大厦房产的50%所有权(价值889.5万元) 。

  同时 , 王新新在2008年7月1日还伪造了一张假的物业承包合同 , 谎称已将庆丰大厦的物业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公司 , 并虚构每月收取税后承包费用4.5万元 。 自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 , 王新新将庆丰大厦物业管理收入占为自己 , 共计人民币3816006.00元 。

  2011年11月28日 , 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 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

  张铁雁认为 , 王新新与李某之间仅是民事纠纷 , 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端 , 王新新不存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签订合同诈骗被害人钱款的行为 , 王新新行为不构成犯罪 。

  “事后该涉案财产经过评估作价为8000余万元 , 李某的资产已大幅度增值 , 不存在财产受损的情况 , 不存在诈骗犯罪中的财产损失 , 王新新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张铁雁说 , 王新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李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 , 王新新没有虚构事实 , 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的问题 。

  一审后 , 王新新提出上诉 ,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2012年4月16日 , 吉林省高院认为 ,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遂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王新新对二审宣判不服 , 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 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 , 再次被驳回 。 之后 , 王新新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2019年5月22日 , 最高法下发了《再审判决书》 。 《再审判决书》显示 , 最高法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王新新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 , 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

福建一商人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申诉7年后最高法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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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下发的《再审判决书》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潘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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