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谈机闹事件:国航真的无责?李亚玲维权难在哪( 三 )

对此 , 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认为 , 依据目前的信息判断 , 国航在“闹机“事件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 李亚玲如果向国航方面索赔存在极大难度 。

但是 ,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有不同意见 。 他认为 , “国航应对李亚玲女士及当天公务舱受影响的旅客道歉并给予李亚玲女士一定补偿” 。

“国航虽不承认牛女士为‘监督员’ , 但牛女士确属国航的员工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即在侵权责任法中 , 雇员责任由雇主承担 。

具体到本案 , 牛女士虽不至于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 , 但是牛女士作为国航员工 , 在飞机上的一言一行不只是代表自己更代表着国航 , 因此对于牛女士给李亚玲女士及公务舱旅客带来的骚扰甚至侮辱、诬告 , 国航必须摆出积极的态度、诚恳地道歉 , 并对于李亚玲女士遭受的不愉快的服务体验给予一定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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