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男子骑摩托车在荆门象山大道将一男孩撞倒后逃逸

近日

我市一男子在象山大道撞倒一个小男孩后

没有停下来处理

而是迅速逃逸

事情是这样的

没有文化?

所以逃逸?

所以撒谎?

气愤!男子骑摩托车在荆门象山大道将一男孩撞倒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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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 肇事男子李某(现年68岁 , 十堰市人) 。

肇事后李某以为自己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 , 又是租房外地人 , 存在侥幸逃脱心里 。

不料 ,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夙夜在公 , 不放过每一条蛛丝马迹 , 连续奋战3天 , 终于在李某租住地将其抓获归案 。

所幸男孩并无大碍 。

7月19日18时许 , 李某因为无牌无证、逃逸违法行为被处以拘留10日 , 罚款2500元的处罚 。

最后 , 荆门交警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 应当标明位置 。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未造成人身伤亡 ,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 恢复交通 ,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 , 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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