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法院判了:银行赔妹子1万元

被办信用卡致名誉受损 , 汕尾法院判决涉事银行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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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采访人员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 该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名誉权纠纷案 , 依法判决涉事银行赔偿当事人张小姐1万元 。

据了解 , 2009年 , 张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被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 , 随后该卡长期处于逾期还款状态 。 2015年 , 张小姐发现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 无法办理房贷 , 后经多方查证才发现自己原来被办了信用卡 , 不良征信记录便是因该信用卡逾期还款造成 。 之后 , 张小姐多次与该银行协商删除不良征信记录 , 但该银行一直未予处理 。 在此期间 , 张小姐因为办理房贷的需要 , 多次被第三方查询个人征信 , 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 鉴于无辜受害且该银行一直未删除不良征信记录 , 她便寻求法律途径 , 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 诉讼过程中 , 该银行删除了对张小姐的不良征信记录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 依法判决该银行赔偿张小姐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 。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 , 遂又上诉至汕尾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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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 , 该银行未履行信用卡开户办理的审核注意义务 , 导致张小姐因被他人在银行冒办个人信用卡、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致征信被不良记录的后果 , 侵犯了其名誉权 , 并在张小姐多次主动与其协商处理的情况下 , 仍消极处理 , 直至张小姐向法院起诉时才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 , 导致其个人征信在诉前仍被第三方多次查询 , 给张小姐的个人生活、工作和身心均带来负面影响 , 故汕尾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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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公民到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时 , 银行应以维护客户利益为根本准则 , 严格履行审慎义务 , 防范控制各类风险 , 确保依法依规严谨负责 。 本案中 , 银行因没有尽到极尽审慎的义务 , 导致张某婷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 , 造成了征信被不良记录以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损害后果 , 该银行应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 法官提醒 , 社会公众应强化自我安全意识 , 注重个人信息安全 ,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 切实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

【全媒体采访人员】陈欣欣 南小渭

【通讯员】史小君 詹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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