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000赔一套房 “套路贷”涉黑案主犯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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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3000赔一套房 “套路贷”涉黑案主犯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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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钟浩波等18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 数罪并罚 , 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 。

法院审理查明 , 2014年起 , 钟浩波投资成立浩大投资有限公司并招揽人员加入 , 陆续成立其他关联公司 , 逐渐组成了一个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 , 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依托 , 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双倍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使在校学生等群体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有组织地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 , 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 获取非法利益 , 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 , 有的被迫辍学 , 有的离家出走 , 有的无法正常经营;该组织还通过“太阳城”“长江网”等非法赌博网站共接受投注额760万余元 , 盈利51万余元 。

东莞中院认为 , 钟浩波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 为非作恶 , 欺压群众 ,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钟浩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 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是累犯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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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该组织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较少、经济能力较差而急需创业资金、进行高消费的情况 , 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实行“套路贷” , 恶意叠加债务 , 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 。 不少学生因还不起贷款而被迫辍学、出走 。 其中 , 在读高中生刘某因需要创业资金 , 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 。 但签订借款合同后 , 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 , 口头约定月息600元 , 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 。 此后 , 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益向刘某追债 , 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 。 最后 , 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 , 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 , 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 。 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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