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科员5年贪污9000多万元,一审被判无期

18日 , 扬州市中级法院庭审由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刚、许澜缤贪污一案 , 并当庭宣判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 , 被告人吴刚利用担任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科员、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 , 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 , 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134.0478万元 。 其中 , 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 , 被告人许澜缤(吴刚之妻)明知吴刚非法占有单位公款 , 仍参与共谋 , 先后为吴刚提供三张银行卡 , 帮助吴刚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3918.83万元 。 上述资金被吴刚、许澜缤用于赌博、家庭购房、投资理财等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窃取公共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被告人许澜缤明知吴刚贪污公款 , 仍与之共谋 , 为吴刚贪污公款提供帮助 , 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 。 吴刚、许澜缤共同实施贪污犯罪 , 吴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澜缤起次要、辅助作用 , 是从犯 , 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吴刚、许澜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系坦白 , 依法对吴刚从轻处罚 , 对许澜缤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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