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铲车司机被刑拘,是否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据中国之声报道:7月16日凌晨3点半 , 北京市朝阳区 南四环外环主路 十八里店南桥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一辆白色小客车前部与一辆铲车尾部发生碰撞 , 小客车冒出滚滚白烟 , 司机和一名乘客困在车内 。 在一段广泛流传的视频中 , 一位路过的司机不断提醒铲车司机把车往前挪一挪 , 但铲车司机只是不停地在一边打电话 。
很快 , 白色小客车的浓烟就变成了熊熊烈火 , 而就在有好心的路过司机帮忙灭火的时候 , 铲车司机仍然在一边摁着手机 , 袖手旁观 。 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强烈质疑 , 铲车司机为什么不救人?这种做法是不是涉嫌故意杀人?另外 , 铲车能上主路吗?
17日晚 , 北京交警通报:戚某某 , 男 , 22岁 , 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 , 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 , 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 , 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 , 后小客车起火燃烧 , 造成小客车内张某 , 女 , 31岁 , 和白某某 , 女 , 34岁 , 两人死亡 , 两车损坏 。 目前 , 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也就是说 , 目前 , 警方认定视频中的铲车司机戚某某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而不是一些网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 。 那么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样的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过失致人死亡两个关键:一是疏忽大意 , 一是过于自信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的是说他其实在主观上面并不是希望这个人死亡 , 但是因为他的过失导致了这个人的死亡 。 一般分两种 , 一种是说因为他的疏忽大意 , 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这个人会死亡 , 或者说这个结果会发生 , 但是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说他虽然预见到了 , 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 , 但其实并没有避免得了 , 这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过失致人死亡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将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
那么 , 具体到这个案件上 , 戚某某为什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岳屾山表示 , 这样看来 , 警方要么是认为他没有预见小客车会起火烧死人;要么是认为戚某某打电话报警属于采取了预防措施 , 只是这个措施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
岳屾山:“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讲呢 , 因为网上流传很广的那个视频并不是从开头开始录的 , 所以说不太好确定当时的具体情况 。 如果说是按照过失的这种来进行分析 , 那应该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 他因为他的疏忽 , 没有预见到这个会起火 , 会导致人员死亡的这种结果发生;或者说他可能已经预见到了 , 他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进行预防 , 但是他所采取的这个措施并不足以阻止这个结果的发生 。 可能他轻信他采取的这种措施已经能够避免这个结果发生 , 但是最终还是有人死亡了 , 所以说从这个认定是来看 , 可能会认为他是属于一种过失的心态 , 从而导致人死亡 。 ”
律师称:认定间接故意杀人 , 要看否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但是正如很多网友所说 , 戚某某眼睁睁看着小客车从冒烟到起火 , 他明明有充裕的时间把车挪开 , 但他却只是不停打电话 , 而且在路人冒着生命危险救火的时候他也袖手旁观 。 这难道不是间接故意杀人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解释 , 认定间接故意杀人 , 要看他是否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
岳屾山:“间接故意杀人 , 说的是说主观 , 他其实还是一个故意 。 但是他这个故意 , 并不是去积极地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 , 而是说他放任了这个结果 。 就是说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个结果会发生 , 但是 , 他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 。 至于说结果是会发生还是不会发生 , 在他的内心其实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 他并不是去积极的追求 。 这个是一个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 , 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就比较重了 。 故意杀人的 , 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现罪名与法院最终定罪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当然 , 目前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 只是警方对戚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理由 。 这和检方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样的罪名提起公诉;以及法院最终以什么样的罪名定罪量刑 , 没有必然联系 。 岳屾山也指出 , 不论是在公检法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发现了新的线索 , 那么最终的罪名都有可能改变 。
岳屾山:“当然是我们说如果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发现 , 其实他对这个结果的发生并不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 而是一个间接故意的心态 , 那可以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时候 , 甚至是在法院审判的阶段 , 最终是确定一个罪名 。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分析:“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 , 各方应该首先还是强调的是救人 , 尤其是紧急情况下 , 比如说被害人躺在路中间 , 随时可能被其他的车辆碾压;或者说是压在车底下 , 需要把他赶快从车底下他挪出来 , 不然就压死掉了;或者是困在车内 , 这时车子可能发生燃烧 , 或者说又被后面的车子追尾 , 要赶快把人给拖出来……这种情况是一个非常紧急的情况 , 这种紧急的情况应该说远比报警要紧急 。 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 , 无论是按人情世故 , 还是按法律规定 , 首先是要救人 , 除了这些紧急情况之外 , 当然还是尽可能的是报警 , 当然也是应该做的也是没有问题的 , 但有比这更紧急的有关的人在救人的问题上可能有处置不当的问题 , 所以因为可能有处置不当的问题 , 所以司法机关也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立案了 。 否则的话 , 一般来说他就交通肇事立案就可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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