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监督显威力,受害人拿回九年前的赔偿款

刑罚执行监督显威力,受害人拿回九年前的赔偿款

----刑罚执行监督显威力 , 受害人拿回九年前的赔偿款//----[ http://www.caoding.cn]

“9年了 , 本来以为再也拿不到这18万赔偿款了 , 我代表全家感谢检察官们帮我们要回救命钱!”7月15日 , 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大厅接待室里 , 王大爷对检察官激动地说 。

王大爷是9年前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王某的父亲 。 这起案件中 , 被害人王某受重伤造成终身残疾 , 蔺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 附带民事赔偿187254元 。 但蔺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 法院一直未能执行 。 王大爷一家因为巨额医药费 , 日子过得很拮据 。

市检一分院第五检察部在审查河西监狱呈报的减刑案卷时 , 发现服刑人员蔺某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中所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万余元 。 针对这一情况 , 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工作 , 多次与监狱沟通协调 , 对蔺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 , 督促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

在承办人和监狱的共同努力下 , 蔺某真切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 其家属多方筹措赔偿款并主动找到王某家属并达成赔偿协议 , 一次性赔偿18万元 。 基于蔺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和入监后的良好改造表现 , 承办人在监狱提请减刑幅度基础上 , 建议法院从宽裁定 , 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功能 , 实现了刑罚的目的 。

多年来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始终坚持“不忘初心 , 牢记使命” , 聚焦监督主责主业 , 在刑罚变更执行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 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引导作用 , 积极促进财产性判项的履行 , 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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