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投保今日撞人 男子索赔遭拒绝

  昨日投保今日撞人 男子索赔遭拒绝

  法院认为 , 在保单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应由投保人自行赔偿

  本报讯(采访人员 韦薇 通讯员 李米仪)在给车辆购买保险后 , 合同并不是立即生效 , 从签字到次日保险责任期这一段时间 , 保险责任处于“空当” 。 市民吴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闹心事:昨天刚买保险 , 今天就撞了人 。 在保险责任“空当期”发生交通事故 ,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 , 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认为 , 吴先生在保险责任期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

  吴先生的小型客车于2018年1月25日开始处于脱保状态 。 后来他找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小班续保 , 2018年12月27日 , 小班告知吴先生 , 他的小型客车保险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时止 , 并提醒他车子脱保期间不要驾驶 。

  吴先生同意后 , 小班为吴先生先行垫付保险费(吴先生于当年12月29日通过微信转保险费给小班) , 并生成保单 , 为吴先生的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保单显示:“收费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7日18时26分 , 生成保单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7日18时29分 , 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0时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时0分止 。 ”小班于2018年12月28日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单交给吴先生的妻子 。 当天上午8时10分 , 吴先生驾车外出 , 与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 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 之后 , 经交警大队认定 , 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此次事故造成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损失 。

  事故发生后 , 吴先生打电话报险 , 但保险公司的说法让他傻了眼: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 。 也就是说 , 虽然吴先生投保了 , 但事故发生却不在保险期限内 。 黄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没有得到赔偿 , 将吴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上林县人民法院 。

  在庭审过程中 , 吴先生认为 , 在事故发生前 , 保险业务员小班已为其垫付了保费 , 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 , 意味着合同已成立 , 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 保险公司则认为 ,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 保险公司没有理赔责任 。

  法院认为 , 吴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点虽在保险公司收费、出单之后 , 但在该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 。 因此 , 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应当由投保人吴先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

  在保险合同中 , 通常会约定一个具体明确的保险责任期间 。 新车初保与车辆续保期间车辆均可能处于脱保状态 。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 , 可以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 , 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 , 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款 , 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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