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被有家室男人抛弃后自杀身亡,老父含泪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一悲剧的诞生

问法网律师最近接了一个案子 。 虽然案件事实清楚 , 法律关系明确 , 但却让问法网律师的内心久久不能平复 。 这是一个悲剧 。 所有的悲剧几乎都有一个美好的开始 , 这个悲剧也不例外 。 张志明(化名)北京一家国企的职工 , 虽然年届50但依然帅气 。 刘春娇(化名)刚过30岁 , 年轻美丽充满活力 。 这两个人 , 由于爱情走到了一起 。 这样的画面看似很美好 , 但背后却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 原来张志明已有家室 , 这也成了他们之间爱情的阴影 。 有阴影的爱情是注定走不远的 。 后来张志明向刘春娇提出了分手 , 刘春娇哭过闹过 , 张志明依然决绝 。 张志明的离去使刘春娇感觉生活失去了希望 , 绝望中毅然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 刘春娇可能觉得张志明就是他生活的全部 , 但她在自杀时没有想到她也是别人生活的全部 。 这里的别人就是她年届60的父母 。 刘春娇离世后 , 她的父母毅然将张志明诉到了朝阳区人民法院 , 他们称这场爱情始于欺骗 , 一开始刘春娇并不知道张志明有家室 , 因而认为张志明对刘春娇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张志明赔偿他们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人民币 。 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张志明同意赔偿刘春娇父母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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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审视

问法网律师认为,这起充满悲剧性的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是十分清楚的 。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 , 张志明在有家室的情况下与刘春娇交往之后又和她提出分手的行为 , 与刘春娇的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以及他是否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 就因果关系的层面来说 ,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 而此种因果联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 尤其是在公平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 因果关系的确定直接就会成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 因此 , 因果关系的确定可以说是本案的争议核心 。 通说观点将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 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 , 而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 , 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 , 而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 。 侵权责任法上的通说仅承认直接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这种学说的依据是防止肯定间接原因造成行为人因其行为对不特定的结果承担责任 , 而使国民的行动萎缩 , 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 就本案的情况来说 , 刘春娇死亡的直接原因 , 是她的自杀行为 。 而她的自杀行为是由于张志明与其提出分手所导致的 , 所以张志明提出分手的行为 , 就是刘春娇死亡的间接原因 。 因而按照通说的观点 , 是否认张志明的分手行为与刘春娇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 而因果关系是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直接依据 , 因此因果关系的否定即否定了行为人的责任 。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 陈春娇的父母最后才接受了调解 。

三正义另辟蹊径

案件分析到这里 , 很多读者依据内心朴素的正义感 , 肯定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 。 是否按照侵权责任法就只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 。 法律在坚守形式正义的同时也必须回应实质正义 。 因此一些学者就公平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开辟了一些新思路 。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 。 这便是公平责任的规定 。 公平责任 , 究其本质来说并不是一种责任 , 公平责任的承担也不展现当事人任何的可受谴责性 , 他体现的乃是法律的一种父爱 , 是法律基于怜悯而对于弱者的一种安慰照顾 。 基于公平责任的这种本质 , 有学者主张在公平责任中 , 因果关系可以适当的扩大 , 只要存在一种事实的因果关系即可 , 这显然与通说观点中经过法律剪裁的因果关系不同 。 这种所谓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实际上是一种被害人的损失与行为人之间的一种事实上的关联 。 问法网认为这种学说非常有道理 , 它一方面体现了公平责任的本质 , 另一方面事实关联的限制又能防止行为人无端的承担责任 。 就本案来说 , 一些读者之所以认为不让张志明承担责任不公平的原因在于 , 张志明作为有家室的人与年轻的女性交往 , 使年轻的女性深陷感情之后又与她提出分手 , 直接导致了对方的自杀 , 这其中体现了张志明行为与对方自杀之间极强的关联性以及张志明在道德上的可受谴责性 。 问法网认为 , 这种极强的关联性即可以肯定公平责任的成立 , 因而北京朝阳法院所作出的调解结果 , 既符合法律的规定 , 也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 值得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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