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丨银川醉汉无故殴打中巴车司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2月24日晚19时许 , 杨某某酒后在兴庆区解放街和友爱街交叉口附近 , 乘坐开往通贵镇的中巴车 。 途中 , 他以中巴车售票员乱收费 , 不给其安排座位为由 , 辱骂、殴打中巴车驾驶员及售票员 。

在中巴车行驶过程中 , 杨某不听其他乘客的劝告、阻拦 , 两次无故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某的面部 , 置乘坐该车的数十名乘客的生命安全于危险境地 。

杨某某的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场所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 , 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近日 ,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最终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嚣张丨银川醉汉无故殴打中巴车司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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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2019年1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 , 公共安全 , 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

公共安全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 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

《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再次提醒每一位公民 , 切莫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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