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首例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二十年零六个月
正义网绍兴7月17日电(通讯员孙斌 单正来)7月16日,由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戚某某等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刘某某、吕某某等6人涉嫌重婚罪、开设赌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嵊州市法院公开宣判 。
第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第二被告人戚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11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 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嵊州市判决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佘某甲经事先商议共同出资在余姚注册成立一寄售商行,并以此作为固定“办公”场所,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佘某乙、佘某丙和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刑拘在逃)等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采用“套路贷”与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乙(刑拘在逃)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成员稳定 。 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等人要求组织成员保持手机通畅,随叫随到,外出催收所得资金及时上交,不能私落,食宿以及汽油费等开支统一安排报销,以此管理、约束组织成员 。
该组织通过实施“套路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被告人戚某某派出所辅警的工作便利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帮助“纵容”,攫取经济利益,聚集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 。 其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走账流水、强行另立债权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借助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拘禁、滋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对外非法放贷,依仗组织势力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3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 。 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在被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干扰、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刘某某另有重婚的犯罪事实,上述人员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被告人谢某某帮助被告人戚某某隐匿犯罪所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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