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以寻衅滋事查处应成执法“标配”
济南公安槐荫区分局官方微博7月15日晚通报“小区天降三把刀”事件 。 7月12日10时37分 ,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7月11日中午12时许 , 有人在楼上扔下一把菜刀 , 两把尖刀 , 没有人员受伤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 , 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此事立案调查 。 截至目前 , 民警已经排查该小区17户 , 另5户家中无人待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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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 , 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 而按照法律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 , 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 , 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不过 , 现实当中还存在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 。 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 , 当事人很少受到法律追究 。 问题在于 , 如果不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行为实施法律惩处 , 导致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违法成本过低 , 不利于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 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 也就难免会有人遭受高空抛物的伤害 。
而像济南警方一样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行为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 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调查 , 查实后将对行为人依法实施惩处 , 则有利于提高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成本 , 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
期待各地司法机关除了对造成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依法追究刑责之外 , 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行为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 以寻衅滋事实施法律惩处 , 从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 令市民生命健康安全获得更为坚实的保护 。
(燕都融媒体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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