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高空坠下3把刀 别只靠“寻衅滋事”才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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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 , 不能没伤到人就没法治 。
据报道 , 7月11日 , 济南槐荫区某小区居民楼上掉下三把刀 , 其中一把为菜刀 , 另两把为尖刀 。 当晚 ,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当地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此事立案调查 。 截至目前 , 当地民警已对涉事单元走访17户 , 工作还在继续 。
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坠物 , 俨然已成“恶魔抽签”的游戏 。 针对高空坠物 , 法律层面的规制主要靠民法措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明确了赔偿主体和举证责任倒置 , 因提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体住户共同赔偿 , 这也被称为“连坐条款” 。
也正因为现有法规仅将高空坠物明确规定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 有些基层办案者认为 , 这不属于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 , 进而不愿介入调查 , 尤其是没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 。 法律强制力不足 , 有些地方警方不愿介入 , 加上没有视频等直接证据很难找到肇事者 , 高空坠物乃至抛物现象频现 。
这次高空坠下3把刀事件发生后 , 虽然没造成伤亡 , 可济南警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 , 努力查清真相、找出肇事者 , 值得认可 。
就其执法依据看 , 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调查 , 的确显示出了对高空坠物危害的重视 , 却也多少有些无奈:都掉下3把刀了 , 却只能勉强用“寻衅滋事”这个“兜底性”的条款去处理 。 这说明立法层面有些滞后于高空坠物多发的现实背景 。
高空坠物本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 不能因没有造成所谓的直接损害后果 , 就不去处理 , 或想处理却没辙 。 事实上 , 高空坠物乃至抛物 , 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 都构成了刑法法理意义上的“危险犯” 。
目前看 , 虽然在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 , 法律也能结合故意或无意等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要件 , 去追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 但仍有法律适用的空白区 。
我国香港地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就规定 , “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 , 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 , 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 , 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 , 即属犯罪 , 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元及监禁6个月” 。 也正因将高空抛物列为轻微犯罪予以严惩 , 所以港剧中经常能看到从楼上扔东西引来警察上门执法的情况 。
民法和行政法、刑法 , 本就有交叉的部分 , 而不能像笑话里说的“外科医生只把留在外面的箭杆截断” 。 对于屡屡发生的高空坠物的新型社会风险 , 针对没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 , 不能全靠《侵权责任法》的民法来处理 。 或许有必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 将高空坠物行为列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 可以对当事人予以拘留处罚 , 甚至可以进一步将其入刑 。
这样一来 , 警方介入高空坠物事件的调查 , 也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 不必再借助寻衅滋事这类“兜底性条款”;肇事者和公众也能在更高的违法代价中懂得 , 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 , 不容姑息 , 而不只是可以赔钱了事的民事纠纷 。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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