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飞行员辞职遭索赔千万元 官司赢了还是不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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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出生的毕俊峰 , 在自己22岁时 , 第一次驾驶飞机冲上云霄 , 开始了飞行员生涯 。

  毕俊峰一度以为这辈子都将和飞行作伴 , 但2014年2月 , 毕俊峰的飞行生涯戛然而止:因家庭原因 , 他试图从工作的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离职 , 但遭到公司拒绝 , 双方随即开始了漫长的法律诉讼 。

  2014年8月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毕俊峰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解除 。 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 , 即赔偿 。 成都航空通过仲裁、起诉等方式 , 要求毕俊峰赔偿离职损失共计601万元 。 与毕俊峰一同从成都航空离职的机长刘伟 , 同一时间也被成都航空索赔565万元 。

  2016年 , 成都中院再次作出判决 , 驳回成都航空的索赔诉求 , 毕俊峰、刘伟两人分别因离职赔偿成都航空公司4.7万元和85万元 。 但成都航空坚持认为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 不能办理飞行必须的手续转移 。 无奈之下 , 2019年7月 , 毕俊峰、刘伟状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毕俊峰从2014年向成都航空提出离职到现在 , 已经实际停飞近6年 。 按照飞行员行业类的薪酬水平 , “全部加起来的话 , 损失可能有接近800万元 , 没法细算 。 ”7月中旬 , 毕俊峰接受上游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说 。

  重回蓝天 , 仍然是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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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航空 。

  飞行教员离职遭遇600万索赔

  毕俊峰早年参军入伍 , 1994年首次飞上蓝天 , 成为了一名重型机飞行员 。 转业后他在2005年加入鹰联航空有限公司 , 一步一步地从副驾驶、机长成为一名飞行教员 , 飞行技术精湛 。

  2011年11月22日 ,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和毕俊峰签署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不到3年后 , 毕俊峰在2014年1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离职 , 但成都航空拒绝了毕俊峰的要求 , 坚持给他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福利费用 。

  被成都航空拒绝离职的 , 还有时任成都航空机长的刘伟 。 2005年 , 刘伟被当时的鹰联航空有限公司以委托培养的方式 , 送入位于石家庄的泛美航校学习飞行;2007年毕业之后进入鹰联航空 , 在驾驶舱中从学员开始 , 一步步成为机长 。 2014年3月31日 , 刘伟向成都航空提出书面辞职 , 成都航空同样拒绝了他的要求 。

  离职失败的毕俊峰、刘伟 , 不得不求助仲裁委、法院 , 就离职、离职赔偿等问题 , 先后四次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对薄公堂 。

  2014年8月20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民终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 , 驳回了成都航空双方合同继续履行的请求 , 判决毕俊峰与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 , 成都航空应为毕俊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关系保险关系转移 。

  毕俊峰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 他找到成都航空就离职赔偿进行商议 。 毕俊峰主动提出愿意在不超过200万元前提下进行赔偿 , “但成都航空一直要求我赔偿380万 , 一分钱不能少 。 如果我不赔偿给航空公司 , 航空公司可以拒绝为我办理再就业手续 。 ”

  2015年2月9日 , 成都航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请求裁决毕俊峰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1093948元、推荐费10万元、返还自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14631.57元、社保费用9790.62元、公积金1152元和赔偿引进同级别新飞行员的费用480万元 , 共计601万余元 。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 毕俊峰需要支付成都航空违约金、推荐费等共计121万元 。 对于这一结果 , 成都航空不服 , 向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毕俊峰赔偿601万元 。

  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了双流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 , 以成都航空与毕俊峰的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 , 判令毕俊峰需要赔偿成都航空有限公司4.7万元 。 2016年2月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毕俊峰离职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 , 驳回了成都航空的上诉 , 维持双流法院的原判决 。 和毕俊峰一同从成都航空离职的刘伟 , 也被成都中院判令需要作出85万余元的离职赔偿给成都航空 。

  2016年6月17日 ,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收到毕俊峰支付的4.7万元赔偿金 , 本以为可以赔钱走人的毕俊峰没想到 , 成都航空依然不同意转移他的飞行执照注册关系——这些都是飞行员重返蓝天的必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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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航空依据法院判决出具了离职证明 。

  判赔远低于行业惯例扣住档案不放行

  毕俊峰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在2016年拿到成都中院作出的离职赔偿终审判决后 , 他也曾主动找到过成都航空 , 提出在法院判定的赔偿外 , 自愿多赔偿160万元 , 以换取成都航空对其飞行技术档案等飞行必备文件的放行 。

  尽管成都中院两次就离职纠纷作出了判决 , 但成都航空依然态度强硬 , 认为毕俊峰和刘伟二人均坚持“仅按照法院判决补偿公司 , 或略高于判决标准 , 远低于行业惯例” , 拒绝转移毕俊峰的飞行技术档案 。 成都航空在其呈报给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成航【2016】185号文件中明确表示 , “毕俊峰、刘伟的新用人单位应当就流动事宜与成都航空协商 , 若没有经过协商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不应办理毕俊峰、刘伟在新公司注签手续 , 不准参加新公司运行飞行 。 ”

  毕俊峰2014年在起诉成都航空要求离职的官司中 , 提出了“成都航空公司将毕俊峰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等交到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请求 , 但成都中院在判决中认为 , 毕俊峰提到的上述档案资料 , “属于航空公司供民航总局检查所需的评价其承运人资格的单位档案 , 而非是属于飞行机组成员个人专属享有” , 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 成都中院未对毕俊峰的请求给予支持 。

  毕俊峰认为 , 成都中院对于飞行员技术档案属于单位档案的认定 , 直接导致了后续诸多问题的发生 。

  民航专业人士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我国民航飞行员要执行航班任务 , 必须要有包括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在内的档案及证照关系 , 但国内法院当前对于飞行档案及证照关系的所有权理解不同 , 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 部分航空公司利用飞行档案及证照关系的机会 , 变相控制飞行员离职 。

  毕俊峰认为 , 自己已经完成了法院所裁决的义务 , 成都航空却依然拿行业内部文件作为挡箭牌 , 拒绝自己的离职 。 “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废纸 , 还是要求去找公司协商 , 那法院的判决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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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 , 刘伟向成都航空缴纳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 。

  飞行档案成限制跳槽“杀手锏”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 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飞行员离职案件时 , 对于飞行员技术档案的归属认定也不尽相同 。

  广东高院在(2017)粤民申417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民航内部管理规定 , 深航公司应向一离职机长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技术档案 。

  北京三中院在(2018)京03民终14007号民事判决书中则详细说明 , “飞行员和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 , 与其职业相关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问题 , 关系到飞行员再就业权利的实现 。 ”根据民航总局向北京二中院出具的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 , 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 , 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等 , 北京三中院认定在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 , 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飞行员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档案与证照关系转移并依此作出判决 。

  福建高院则在(2018)闽民申182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 档案属于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 “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移转产生争议 , 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 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纠纷 ,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 ”

  即使在法院判定航空公司应协助离职飞行员完成飞行档案转移的案例中 , 部分航空公司仍然不配合执行法院的判决 , 拒绝转移飞行档案 , 甚至出现了因此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例 。

  2019年2月20日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将山东航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 , 山东航空在多起飞行员离职案件中 , 因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飞行档案资料转移手续 , 才被列为“老赖” 。

  毕俊峰表示 , “拒绝转移飞行档案关系 , 这是飞行行业内部潜规则 , 法院明确判决了都不执行 。 很多人就因此妥协 , 更没有人敢站出来说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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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西南局向民航局请示的明传电报 。

  两名飞行员状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各地法院对于飞行档案性质与归属的不同认定 , 让众多飞行员离职官司有着不同的结果 。 毕俊峰和刘伟两人虽然获得了离职和较好的离职赔偿条件 , 但因飞行档案关系转移问题 , 两人的再就业陷入僵局 。 他们自己估算 , 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大约在800万和700万元左右 。

  毕俊峰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 他们目前对于成都航空拒绝转移相关的飞行技术档案感到十分无奈 , “公司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 用飞行档案来要挟我们 , 我们也没有办法 。 只能按照法律办 , 请求民航西南局依法行政 。 ”

  2018年10月 , 毕俊峰、刘伟找到华北地区一家通用航空公司 , 签订了劳动合同 。 这家通用航空公司在2018年11月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提出将毕俊峰、刘伟的执照关系进行转移的申请 , 但他们执照关系所在的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不同意办理转移手续 。 民航西南局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信访回函中表示 , “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人员 , 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 , 不准预予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 。 ”民航西南局的这一回复 , 同成航【2016】185号文件中的观点一致 。

  毕俊峰、刘伟再次选择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 这次的起诉对象变成了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2019年7月9日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毕俊峰在庭审中表示 , 2015年当时的民航总局已经明确 , 民航西南局拒绝办理执照关系转移所引用的109号文件相关条款已经不再实施 , 并且对于民航飞行员转到通用航空公司并无禁止性规定 , 要求民航西南局办理相关执照关系转移 。

  民航西南局则当庭答辩称 , 引用的相关文件正确 , 毕俊峰、刘伟新加入的通用航空公司没有和成都航空协商一致 , 所以毕俊峰、刘伟提出的转移飞行执照关系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

  7月9日的庭审经过简单的法庭调查 , 法官宣布休庭 。

  “状告民航西南局也是不得不为之的办法 , 不然成都航空一直拖着不办理转移手续 , 这样耗下去也不是办法 。 飞行员的黄金飞行年龄也就那么几年 , 我们只能想到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 ”毕俊峰向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我们不明白的是 , 是什么力量在阻止我们再就业?”

  民航西南局对于这次被两位离职飞行员提起行政诉讼也早有准备 。 2018年11月20日 , 民航西南局就以民航明传电报的形式 , 向民航局作出请示 , 询问对于毕俊峰、刘伟的执照关系转移 , 是否按照“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办理”的要求进行办理 , 但截止目前民航局仍未回复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先后联系了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成都航空有限公司 , 试图就此事进行采访 , 但均被婉拒 。

  成都航空相关负责人何培文曾对媒体表示 , “协商一致才能走人”就是行规 , “他没给钱 , 想走 , 跟劳动合同没关系 , 该给公司的赔偿费用没给 , 行规都是这样的 。 我们的培训费用 , 安置费都是必须要给的 。 ”

  何培文还表示 , 如今飞行员的流动就好比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一样 , 挂牌销售 , 属于市场行为 , “这个道理很简单 , 比如说你种棵小苗是两块钱 , 现在长成参天大树了 , 你把你自己卖了 , 怎么可能呢?你要想钻这个空子 , 行业是不会支持的 。 ”

  毕俊峰、刘伟离职近6年里 , 一直处于不能再就业、零收入状态 。 面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是否后悔辞职选择的问题时 , 毕俊峰、刘伟的回答出奇一致 , “不后悔 。 ”

  毕俊峰说 , “辞职这条路不能说不值 , 因为走的是对的 , 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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