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非法倾倒未分拣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被罚400万并获刑

  东方网采访人员刘理、通讯员李怡文、毛颖洁7月15日报道:因倾倒未分拣垃圾后造成环境污染 , 上海四人被罚400万用于环境修复 , 并获得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 近日 , 上海铁检院成功办理一起四名被告人非法倾倒未分拣垃圾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污染环境案件 。

  经查 , 四名被告人于2018年5月将110余车未分拣垃圾倾倒至本市奉贤区四团镇拾村村 , 严重污染了环境 。 经评估 , 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合计150万余元 。 为妥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 , 上海铁检院俞蕾副检察长带队赴奉贤区四团镇政府参与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

  在上海铁检院的积极协调下 , 磋商会议顺利开展 ,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被告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 之后又积极组织召开生态环境修复与案件量刑研讨会 , 邀请上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区司法所等相关人员 , 确保环境修复合同的履行及后期环境二次评估顺利开展 。

  考虑到被告人均已在诉前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且已将400万元保证金支付至镇政府专门账户用于后期生态环境修复 , 上海铁检院提出了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 经法院一审判决 , 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适用缓刑 。 同时 , 法院依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 首发了本市环保领域的从业禁止令 , 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不得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本案系《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首例由行政机关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并完成首例行政机关诉前协商 。 本案对今后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量刑的关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落实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也是上海铁检院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定罪量刑重要因素的具体实践 。 本案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外公布后首例涉及垃圾分类的案件 , 社会影响较大 , 群众关注度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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