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侵权歌曲点击破亿,华晨宇能拿“国际友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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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气啊 , 发生了这种事情天娱没有办法告他吗?”最近 , 又多了一件令华晨宇粉丝恼火的事 。

一年前 , 越南歌手Lam Ch?n Khang(林震康)发表了歌曲《传人关二哥(TRUY?N NH?N QUAN NH? CA)》 , 并将这首歌作为了自己电影的OST 。 而后被华晨宇的粉丝发现 , 这首歌完全抄袭了花花的《齐天大圣》 。 整首歌基本算是越南语版本 , 而MV却又滑稽地配上关公的造型 。

△《齐天大圣》与《传人关二哥》对比

在林震康将歌曲MV上传至YouTube网站时 , 便有不少人留言表示这首歌为抄袭 。 之后他承认了自己的抄袭行为 , 并在MV简介中说明及附上华晨宇的原版视频 。 同时 , 也在电影的OST简介中 , 作曲人列表栏加上了华晨宇的名字 。

但是一年后至今 , 这部影片在YouTube的播放量接近破亿 , 视频没有下架 , 这种侵权商用的行为还在继续 。 作为曾经是抄袭“重灾区”的华语乐坛 , 华晨宇事件应该算是中国歌手音乐版权首次受到跨国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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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 , 我们咨询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杨诚律师和喻劼律师 。 他们认为 , 抛开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渠道不谈 , 如果该案在国内起诉 , 怎样去越南执行判决会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 当然华晨宇完全可以选择去国外打 , 聘请当地的律师 , 并按照当地的法律去提起诉讼 。 这就取决于音乐人有没有这样的意愿和精力 。

随着国内音乐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 更多的音乐侵权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 比如5月份曾出现的一天之内有三个不同的音乐抄袭事件被挂上热搜的情况 。 近期 , 刚发表了新歌的网红女歌手陈雪凝也被曝出 , 旧作《假装》、《你的酒馆对我打了烊》、《白山茶》 , 分别在词曲上抄袭了郭敬明的《暖城》、大冢爱的《水母流星(クラゲ、流れ星)》和罗大佑的《告白的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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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音乐版权 , 我们在谈什么?

音乐版权即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方面:

一、财产权: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般而言 , 国内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更多还是词曲作品的权利 。 在法律的实践上来说 , 往往认为编曲的独创性相对较低 。

此外 , 我们也在音乐人交流群中收到了这样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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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使用别人的干音制作的混音作品版权归属问题 , 我们也请教了杨诚律师 。

首先仍然需要明确原曲的词曲著作权归属 , 演唱者只是允许了他人使用录音制品权和其中的表演权 , 做成remix还需要有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 而remix版本作品的收益则由词曲著作权人、原曲的录音制品权利人、原曲的表演者权人、remix版本的录音制品权利人共同享有 , 比例一般由各方协商约定 。

音乐录音制品还包括除词曲外录音和表演的权利 。 近年来音乐综艺开展火热 , 节目上音乐作品翻唱的版权问题对音乐人及平台方来说也不容小觑 。 某音乐人状告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音乐作品一事就曾闹得沸沸扬扬 。

在类似案件中 , 节目在使用音乐人作品时已经为作者署名 , 该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 , 而仅侵犯到著作财产权 。 这种情况下 , 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产生了混淆和误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 侵权人能做的是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这种负面影响 。 若未署名 , 便可以以侵害著作人身权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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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影视音乐地位在国内影视作品中的不断提升 , 也为更多流行、独立音乐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机会 。 不过杨诚律师也谈到了自己曾经受理过的音乐人被影视作品侵权的情况 。 对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违法所得的举证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 。 音乐人应该有意识地去保留与现有合作方的书面合同原件和转账记录等 , 以最大程度反映出音乐人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 。

音乐人著作权维权诉讼过程中核心的三点 , 包括:

1、音乐人需要保留好能够证明自己权利的材料

2、固定侵权方的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对权利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音乐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 , 首先要做的是不要打草惊蛇 , 应当先把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都保留好 , 到公证处做公证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

问题的暴露 , 也说明了国内意识的提高 。 音乐作品侵权问题上 , 除了需要有关部分能够尽可能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 完善法律法规来规正市场 , 音乐人与音乐公司也应当学法、懂法 , 在需要的时候懂得合法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权利与劳动成果不受侵犯 。

Q:关于音乐人音乐作品未经许可被影视作品用作商用

A:今年年初接触到的一个上海音乐人 , 他的两首音乐作品被一个网络电影用作了插曲 。 该音乐人首先是通过一些中间渠道去跟电影的出品方做交涉 。 片方其实意识到这是一个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 , 但是他们依然不愿意支付费用 。 片方的看法就是觉得用你的作品是给你做宣传 , 或者打一些感情牌 , 比如说我们一直是你的粉丝、觉得音乐跟电影内容特别契合等 。

隔了一段时间之后乐队找到我们 , 希望我们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 然而 , 比较遗憾的是 , 当我们在安排做证据保全公证的时候 , 发现电影的插曲已经更换成了其他音乐作品 , 而音乐人留存的也仅仅是自己家用电脑里录制的电影片段 。 在这种情况下 , 自行录制视频的证据效力在法庭上是很容易被挑战 。

所以当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 , 音乐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不要去打草惊蛇 , 应当先把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都保留好 。 在这方面 , 到公证处做公证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 所以说这个案子就没有继续进行下去 , 我觉得这种情况是蛮可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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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音乐作品被综艺节目拿来翻唱

A:这一类案件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值得特别关注 。 一般音乐人在发现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音乐的时候都会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 然而 , 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 , 法院一般认为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害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而不适用于仅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 。

例如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曾指出“赔礼道歉系针对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相同观点还曾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决中得体现 。 即使在涉案行为已经侵害了著作人身权的案件中 , 法院在判决适用赔礼道歉责任前 , 还要审查侵害人是否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过错 。

其实 , 在类似案件中 , 如果节目在使用音乐人作品时已经为作者署名 , 则该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 。 这种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的请求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 但法律也给了一个出口 , 被侵权的音乐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消除影响 。 最后达到的效果和赔礼道歉类似 。

所谓消除影响 , 就是指当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产生了混淆和误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时 , 侵权人应当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这种负面影响 。 其中 , 发布公开声明以澄清事实是消除影响最常见的手段 。

Q:关于作品在他人演唱会等演出中未经授权遭翻唱

A:演唱会上去翻唱一首歌 , 如果是现场演奏 , 则侵犯的一般只是词曲著作权 。 但如果是机械播放伴奏的形式 , 则除了侵犯词曲著作权之外 , 还有可能涉及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以及伴奏中包含的表演者权 。 如果演出制作方或主办方没有将演出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传播 , 则这种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的取证就会很难 。 如果演出被制作成了一个录像制品放到网上 , 这种情况就会比较便于取证 。

只是在现场唱了 , 又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如果它仅仅是在线下使用 , 可能只能到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去起诉 。 假设一个注册在北京的公司在上海办了一场演出 , 则公司的注册住所地就是被告所在地 , 上海演出地就是侵权行为地 。

如果是在网上使用了 , 涉及到信息网络侵权的时候 , 这对于原告来说是更加便利的 。 因为根据最高院民诉法解释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即原告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 所以如果是信息网络侵权 , 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处理这个案子 。 对于原告来说 , 相应的诉讼成本也会更低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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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编曲相似究竟算不算抄袭?

A:一般而言 , 国内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更多的还是词曲作品的权利 , 在法律的实践上来说 , 往往认为编曲的独创性相对较低 。

但其实还是可以进一步去思考 , 例如说《缝纫机乐队》插曲《都选C》前奏与Nirvana《Come As You Are》相似的案例来说 , 我个人认为《Come As You Are》的前奏部分确实具有无与伦比的显著性和独创性 , 那么这段前奏能不能被理解为是拥有独立且完整著作权的作品呢?

所以说编曲是不是绝对不被保护 , 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 , 一定是看你的编曲达到多少的独创性 。

Q:使用别人的干音制作的混音作品版权归属何方?remix作品的收益如何分成?

A:要明确一下原曲的词曲著作权属于谁 。 允许使用自己录制的唱段 , 只是允许他人使用录音制品权和其中的表演权 。 如果词曲著作权不属于演唱者 , 那么做成remix还需要有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

remix版本收益会有如下主体享有:词曲著作权人;原曲的录音制品权利人;原曲的表演者权人;remix版本的录音制品权利人 。 比例一般由各方协商约定 。

Q:类似华晨宇作品遭越南音乐人侵权并商用的跨国侵权案如何处理?

A:抛开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渠道不谈 , 如果这个案子在国内起诉 , 即便最终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 , 那么这份判决怎么到越南去执行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 当然也可以选择去国外打 , 这就取决于音乐人有没有这样的意愿和精力 。 需要聘请当地的律师 , 并按照当地的法律去提起诉讼 。 类似的 , 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国外的主体到中国来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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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音乐人需要去用法律进行维权 , 要做好哪些准备?

A:音乐人想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 首先要保留好一些创作音乐当时的资料 , 手稿、电脑上编辑的材料 , 或者有没有在哪个时间上传到网络云盘 , 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发布的时间 。 这些比较公正客观的记录 , 其实对音乐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 如果是发行过的唱片 , 有相应的版号 , 这是最保险的一种情况 。 这些都是很关键的维权需要事先准备好的一些材料 。

其次 , 侵权行为怎么去固定下来 , 怎么去变成呈堂证供 , 这些其实都是非常重要的 。

第三 , 也是现在著作权维权时的难点 , 就是对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违法所得的举证 。 在这方面 , 我们建议音乐人能够尽可能多的保留与现有合作方的书面合同原件和转账记录等 , 以最大程度反映出音乐人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 。

上述三点其实是我们在著作权维权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

Q:维权诉讼的成本是多少?

A: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分三部分 , 一个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第二是证据公证的费用;另外就是律师费 。 可能还会有对于侵权方财产保全的费用 。

我们也是呼吁更多的法律从业者能够帮助音乐人拿起法律的武器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至少可以让法院在判赔额度上提高上去 。 这对于整个市场的成熟会有非常好的帮助 。

现在很多的平台可能签下一个音乐人或者一张唱片 , 愿意去花十几万甚至更高 , 但音乐被侵权了侵权者只需要付出非常低的侵权成本 , 这是市场和司法裁判的脱节 。 如果是这样一个对比数量级的成本的话 , 大家都会考虑去侵权 。 这样下去音乐市场的价值是否可以持续地保持或增长 , 需要打一个非常大的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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