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购房资格夫妻借小区保安名义买房 要过户遭拒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借名买房”过户遭拒后诉至法院

近日 , 广东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房屋纠纷案件 。 陈某、欧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儿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 , 与小区保安队长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协定 。 但数年后 , 当夫妻提出过户要求时 , 对方却声称房子是自己的 , 拒绝过户 。 法院最终认定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 , 判保安将房屋过户给该夫妻的女儿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发现 , 近年来 , 多地时有发生因借名买房导致的购买人拒绝过户、违规申购保障性住房等法律问题 。 司法部门发出风险提示 , 借名买房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 , 购房者采用这一方式 , 或面临房、钱两失的局面 。

  案情

借名买房过户遭拒

双方各自发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 , 2015年 , 陈某、欧某夫妻俩打算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 , 但当时小欧未满18周岁 , 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 。 于是 , 两人想到了借用小区保安队长吴某之名买房 。

陈某夫妇和吴某口头约定:陈某夫妇出资购买房屋 , 由吴某代持有 , 暂登记在吴某名下 。 待小欧成年后 , 可随时要求吴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 。 之后 , 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 , 陈某夫妇则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 。 如今 , 女儿小欧已具备购房资格 , 但吴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陈某夫妇和小欧只好将其告上法院维权 。

同一时间 , 吴某也将陈某告上法院 , 要求陈某搬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他 , 同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 。 吴某控诉 , 他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 , 当时因被调往江苏工作 , 他为此委托朋友陈某代为办理各项购房手续 。

吴某称 , 因陈某为他支付了全额购房款 , 他还立下一张借据 , 但该借据已交给陈某 。 至于欠款 , 吴某称 , 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 , 陈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 , 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应了 。 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

吴某称自己是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 , 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 从客观行为来看 , 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 , 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夫妇、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 , 且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由陈某夫妇及小欧持有 , 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 从主观动机上看 , 由于陈某家人不具备购房资格 , 具有借用吴某资格购房并要求其在小欧18岁后归还的动机 。

此外 , 吴某对借款基本事实陈述语焉不详、对同意陈某借住房屋等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违反生活常理 。 据此 , 法院采信陈某夫妇、小欧主张 , 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办理将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的手续 , 驳回吴某的全部诉求 。

  发现

借名买房引发诉讼纠纷

多地时有发生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发现 , 近年来 , 因借名买房导致的诉讼纠纷在多地时有发生 。

1996年 , 李文娟(化名)所在的海南省烟花炮竹厂职工出售集资房 , 因其本人无经济能力 , 后由同胞姐妹李文燕(化名)以李文娟名义向炮竹厂支付购房款6万元 。 购房款票据上的名字为李文娟 , 但票据原件由李文燕保管 。 2003年 , 房产证换发 ,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文娟 , 但证件一直在李文燕手中 。 时隔20年 , 李文娟诉至法院 , 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借款买房 , 并要求李文燕归还房屋 。

近日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上诉人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其为案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的理由不足 。 李文娟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文燕名下的一审判决正确 。

房价涨了100万元想卖掉变现 , 却发现自己借名买房的房子根本就不存在 , 这样的案例也是因为“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 。 据媒体报道 , 2013年年初的一天 , 穆先生、郭女士和张先生合计着想要在已经限购的贵州贵阳买房投资 。 张先生找来了符合要求的尹某 。 随后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约定:三人各出17万作为首付款 , 购买贵阳市金阳新区长岭北路一套建筑面积270平方米 , 总价170万元的房子 , 并约定未经三人书面同意 , 尹某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

2017年当时以170万元购得的房子如今市场价至少280万元 , 穆先生等人决议卖房套现 。 但随后穆先生和郭女士发现房子已经不在尹某名下 。 原来 , 穆先生和郭女士连续还贷五年的房子 , 其实根本就没有买 。 而尹某始终声称“自己只是被动配合” , 钱虽然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 但并不意味着房子也要自己去买 。

今年3月 , 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 由于原告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曾经买过房子 , 因此 , 法院没能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的补偿 。

  提示

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需谨慎操作

针对此类案件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 “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首先 , 一般的借名买房协议 , 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况下 , 法律认可其合同效力 。 但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例如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 , 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 , 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

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 , 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 , 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 , 在发生争议时 , 如果出名人反悔 , 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 当然 , 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 , 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 。

因此 , 借名买房风险很大 , 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 , 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 , 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 。

文/本报采访人员熊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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