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湖南一警察起诉公安局一审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有25年警龄的杨波 , 向法院起诉了自己的单位——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 。 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 , 2019年6月底 , 一审法院撤销了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的警告处罚决定 。

“法院的判决很公正 , 我完全接受 。 ”7月10日 , 杨波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 。

今年47岁的杨波 , 是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警 , 三级警督 。 9年前 , 他卷入了妻子唐建玉与单位同事、领导的冲突 。 唐建玉是宜章县交通系统职工 , 当年因“桃色短信”风波与单位两名女同事发生肢体冲突 , 数天后杨波陪同妻子到县交通局请假 , 与局长发生冲突 。 当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 , 未登记受案 。

事发8年后的2018年5月 , 宜章县公安局认为杨波当年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 , 先后给予其警告处罚和记过处分 。 杨波不服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在杨波被处罚之前的2017年 , 唐建玉因2010年发生的冲突被警方罚款500元 。 杨波鼓励唐建玉起诉了宜章县公安局 , 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http://www.caoding.cn]

  2018年5月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警告处罚 , 该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被法院撤销 。 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http://www.caoding.cn]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http://www.caoding.cn]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http://www.caoding.cn]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http://www.caoding.cn]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警察起诉公安局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法院撤销//----[ http://www.caoding.cn]

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部分)

一审法院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超过追溯期限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 , 案件的起因 , 要追溯到9年前 。

2010年2月12日 , 还有两天就过春节 。 宜章县交通局上百名干部职工收到一条群发的“桃色短息” 。 该信息反映 , 宜章县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泰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车检中心”)的站长和两名女职工 , 以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副大队长 , 存在生活作风和经济问题 。

这条短信当时引发了轩然大波 。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 , 车检中心女职工李某、范某怀疑“桃色短信”是副站长唐建玉发的 , 与其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 。 事后 , 唐建玉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

当年3月4日 , 杨波陪同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 , 与时任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 。

法院审理查明:当天唐建玉在请假条上写明“被范某、李某毒打后受伤 , 需要请假” , 李东武觉得不妥 , 建议改为“打架” 。 杨波、唐建玉不同意 , 与李东武发生争执 , 两人强行将李东武从三楼办公室内拖扯到办公室外的走廊 , 并扬言要抱着李东武一起跳楼 。 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

当时接到报警后 , 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 , 未登记受案 。

事发8年后 , 宜章警方受案调查 。 据判决书记载 , 2018年5月9日 , 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 , 遂对8年前发生的那次冲突登记受案 , 并进行调查 。 两天后 , 警方对杨波作出处罚决定 。 在此之前 , 当年出警的两名民警被宜章县公安局认定未按程序办结案件 ,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警方查明 , 2010年3月4日 , 杨波随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 , 与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 。 杨波当时拍了桌子 , 夫妇俩将李东武拉到办公室走廊 , 杨波说要拉李东武一起跳楼 。 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

宜章县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给予杨波“警告处罚” 。 当天 , 宜章县公安局还对杨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杨波对处罚不服 。 2018年6月他起诉宜章县公安局 , 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处罚决定书 , 并要求公安局赔礼道歉 。

原告杨波认为 , 2010年妻子唐建玉与宜章县交通局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时 , 他是进行劝解 , 制止了事态扩大 , 夫妻俩的行为也不构成治安案件的基本要素;他还认为 , 宜章县公安局在事发8年后作出处罚决定 , 已过追究时效 , 违反办案期限的规定 。

作为被告的宜章县公安局辩称 , 杨波违法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虽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 , 存在程序瑕疵 , 但这是对不及时受理案件瑕疵的纠正 。

根据郴州市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要求 , 此案由桂阳县法院审理 。 2018年10月 , 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 撤销宜章县公安局的相关处罚决定 , 驳回杨波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 。 宜章县公安局提起上诉后 , 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 原审法院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 , 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19年6月20日 , 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 。 该院认为 , 原告当年的行为性质恶劣 , 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序 。 在案件程序上 , 法院认为 , 2010年3月4日公安干警出警后没有及时受案 , 存在办案瑕疵 。 不过 , 民警当时在现场进行了处置 , 之后的八年时间 , 包括当事人李东武在内的交通局工作人员均未提出异议;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对2010年3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违反了关于治安管理行为追溯期限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桂阳县法院还认为 , 本案被告作出警告的治安行政处罚 , 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 , 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 。

综合上述案情 , 桂阳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 撤销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对杨波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杨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

警察前妻起诉公安局败诉 , 曾举报公职人员贪腐

杨波起诉宜章县公安局 , 是由于该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 那么 , 宜章警方为什么在事发8年之后 , 对杨波作出行政处罚?杨波认为 , 这与此前他鼓励其前妻起诉公安局有关 。

事情还得回溯到2010年2月 。 因为“桃色短信”风波 , 宜章县车检中心副站长唐建玉与本单位职工李某、范某在办公室发生肢体冲突 , 三人均受伤 。 唐建玉报案 , 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立案调查 。 唐建玉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 警方组织双方进行过两次调解 , 未达成一致 。

唐建玉认为 , 自己被打系车检中心站长胡继瑛指使 。 2010年5月 , 她开始实名举报胡继瑛和宜章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谭二祥等人 , 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

2010年10月 , 宜章县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谭二祥收受县车检中心汽车修理厂合伙人谷名富的贿赂款12万元 , 个人实得6.2万元 。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谭二祥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2010年5月底 , 宜章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胡继瑛立案侦查 。 胡继瑛先后被拘留、取保候审 。 2010年12月 , 宜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认为胡继瑛利用职务之便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200元 , 但犯罪情节较轻 , 认罪态度较好 , 决定对其不起诉 。

唐建玉、杨波夫妇认为胡继英等人存在的经济问题未查清 , 仍继续举报 。

2015年5月27日 , 已从派出所调至宜章县拘留所上班的杨波 , 穿着警服到宜章县政府门口下跪 , 请求解决他和唐建玉反映的相关问题 。 此举在当地引发轰动 , 被媒体报道 。 此后 , 宜章县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展开调查 。 2015年7月 , 针对被举报人的违纪问题 , 宜章县纪委给予胡继瑛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

2016年6月 , 宜章县检察院回复唐建玉称 , 根据其提供的400页证据材料和2本笔记本 , 办案干警进行了认真审查、核查 , “这些证据不能证实有新的犯罪事实存在” 。

而唐建玉2010年2月报案的因“桃色短信”引发的人身伤害案 , 7年后有了处理结果 。 2017年1月 , 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和另两名当事人李某、范某 , 每人罚款500元 。 处罚决定书显示 , 警方查明 , 2010年2月20日 , 唐建玉和同事李某、范某在办公室因口角发生纠纷 , 互相扭打 , 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

唐建玉不服警方的处罚决定 , 称当时被对方两人殴打的情况下 , 自己还手是正当防卫 , 遂向宜章县政府申请复议 , 县政府维持了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 此后 , 唐建玉将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县政府告上法庭 。

“是我鼓励她起诉公安局的 。 从头到尾都是我在鼓励她 。 ”杨波接受采访时介绍 , 自己身为警察抗压能力较强 , 但还是由于各种压力之下的分歧 , 他和唐建玉在2012年办了离婚手续 , 不过至今仍一起生活 。

唐建玉提起行政诉后 , 桂阳县法院一审认为 , 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宜章县公安局2010年2月立案 , 在未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下 , 直到2017年1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属程序瑕疵 , 但不构成其行使行政权力的限制 。 一审法院驳回了唐建玉要求撤销警方处罚决定的诉求 。

2018年1月 , 郴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唐建玉上诉 , 维持原判 。 三个多月后 , 杨波也收到宜章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警方认为他在8年前陪妻请假的冲突中 , 扰乱了单位秩序 , 给予其警告处罚 。

杨波步前妻之后 , 亦向法院起诉宜章县公安局 。 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 , 2019年6月20日 , 桂阳县法院撤销了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