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雾水 ! 女子被撞后赶着上班离开现场,结果无责变主责

  近日 ,

  南京江宁开发区马木桥附近路面发生

  一起两辆电动车碰擦的事故 ,

  当地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

  立即赶至现场 ,

  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

  一名女子曹某头上正流着血 ,

  并用手捂着头坐在路边 ,

  该女子称是对方肇事逃逸了 。

  不过 , 警方通过监控最终找到了

  涉嫌逃逸的女子张某 ,

  张某称是曹某撞了她 ,

  因为感觉对方全责 ,

  自己没有责任 ,

  又急着上班 ,

  便跟对方说了一声自己先走了 。

  最终 , 民警判定原本无责的张某 ,

  因为就这么一走了之 ,

  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民警向受伤女子曹某了解情况时 , 她反映自己骑车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擦事故后 , 对方肇事逃逸跑了 。

  原来 , 时值上班高峰 , 市民张某骑车上班途中 , 沿双龙大道骑行至马木桥时 , 突然后方曹某骑车超了过来 , 结果一不小心发生了碰擦 , 双方连人带车一起倒在了地上 。

  张某爬起来后 , 将头部受伤的曹某扶了起来 。 曹某手捂着头 , 坐在路边拨打了报警电话 。

  “是你自己撞我的 , 是你自己的责任 , 跟我没关系啊 。 我上班要迟到了 , 我不陪你等警察了 。 ”说完 , 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就走了 。

  民警将曹某送往医院进行医治 , 并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道路监控视频进行了调看 , 最终找到了涉嫌肇事逃逸的张某 。

  “是她撞的我 , 我又没责任 , 为什么说我是肇事逃逸呢?”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 , 肇事者张某一头雾水 , 不停地“喊冤” 。

  民警告知张某 , 虽然事故中没有责任 , 但是由于她造成事故没有配合事故处理 , 并有逃逸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但是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最终 , 张某因构成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按照相关规定 , 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 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来源 |扬子晚报采访人员 梅建明 通讯员 江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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