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多为熟人作案 律师呼吁:像打拐一样,接到报案马上立案

  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案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 , 上海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 。 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可见 , 如果没有周某某这个熟人诓骗两个女童及其家长 , 孩子也不会遭受这样的伤害 。

  事实上 , 熟人作案已成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突出现象 。 采访人员查询了近三年北京法院系统公开的50余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 , 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6成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家佟丽华律师认为 , 防范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发生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问题 , 尤其对于熟人作案 , 保存证据更不容易 。 公安机关应该像打拐一样 , 报案一起立案一起 。 同时从通过从业禁止和信息披露 , 加大性侵儿童犯罪的违法成本 , 震慑犯罪 , 保护未成年人 。

  现象

  未成年人性侵案 6成为熟人作案

  就在不久前 , 北京二中院刚刚维持了西城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的一审判决 , 获刑的是一名年近半百的画家艾某 。

  艾某在西城区有一家工作室 , 平时也教孩子书法绘画 。 10岁的女童萱萱是艾某的其中一个学生 。

  去年9月20日晚上睡觉时 , 萱萱突然告诉妈妈 , 她不想去上书法绘画课了 。 在妈妈的追问下 , 萱萱说艾老师给她单独授课期间有猥亵行为 。 妈妈赶紧报了警 。

  面对民警的讯问 , 艾某也承认对萱萱有过不轨的举动 , 并将其解释为一时冲动 。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 , 艾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 , 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

  熟人作案是近些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 。

  采访人员查询到了北京法院系统近三年来公开的50余件猥亵儿童和强奸案件的判决书 , 由于部分法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网上公开 , 采访人员只能从有限的公开案例中寻找一些共性问题 。

  经统计 , 在这50余起案件中 , 约6成是熟人作案 。 犯罪分子有孩子的邻居、老师、家长的朋友老乡以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 , 甚至还有两个就是受害女童的亲生父亲 。 对于这些熟人 , 孩子对他们更加不设防 , 家长也容易疏于防范 。

  警醒

  家长疏于监管 安全教育缺位

  北京西城法院未审庭肖志勇法官曾专门做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分析 , 她发现约80%以上的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 , 偶发犯罪 。 而被性侵未成年人都是在脱离父母管教范围时遭遇侵害 。 家长疏于监护 , 被告人利用孩子年龄小 , 不懂反抗 , 也不敢反抗的心理实施侵犯行为 。

  20岁的男青年程某和母亲在北京开了一家超市 。 2017年7月下午 , 两个女童一前一后来超市里买东西 , 程某将女孩抱起 , 进行了猥亵 。

  后经过警方取证 , 并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 , 印证了程某确实对被害女孩有过猥亵的举动 。 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这起案件中的两个女孩 , 一个4岁 , 一个6年 , 家长允许年幼的孩子独自去超市购物 , 足以说明监护的疏忽大意 。

  在另一起案件中 , 6岁女童雯雯跟着妈妈到酒店住宿 , 期间妈妈因为要去办事 , 就把雯雯一人留在酒店大堂等候 。 男子吴某就趁雯雯无人照看的机会 , 借给雯雯拿纸擦手的机会 , 对雯雯进行猥亵 。

  采访人员发现 , 疏于监管的问题在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员家庭尤为突出 。 有的孩子独自在家 , 不闭门户 , 犯罪分子轻轻松松推门入室 , 对孩子进行猥亵 。 在采访人员查询到50多起案件中 , 竟然有12件的性侵案发地就是受害孩子的家中 。

  另外 , 现实的案例也反映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不到位 。 有的被告人用零食、玩具以及搭车便利等诱饵 , 诱骗孩子到私密空间进行侵害 。

  在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一案中 , 王某一天早上看到小学生小冬一个人上学 , 就凑上前去搭讪 , 慌称自己是警察 , 要求小冬配合自己工作 。 王某告诉小冬 , 自己正在做一项社会调查 , 将来还要向小冬的其他同学也进行调查 , 所以要求小冬对调查情况一定要保密 , 不要对任何人提起 。 随后 , 王某带小冬进入男卫生间进行猥亵 。

  一路上 , 小冬竟不知呼救 , 也不知反抗 , 直至被侵害 。 最后 , 王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肖志勇法官说 ,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 家长必须加强对孩子的监护 , 加强与孩子沟通 , 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 。 不让年幼的孩子独自出行 , 尽量不让孩子与陌生人共处一室 , 不让孩子在别人家中留宿 。

  家长、学校、社会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 教会孩子敏感部位不允许他人触碰 , 在日常生活中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 , 不自行与陌生人外出 , 不将陌生人引入家门 , 不前往“不安全地方” 。 面对性侵等不法行为 , 要敢于大声说“不” 。

  建议

  家长多提防及时报警

  警方接报案一起应立案一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多年来致力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 他表示 , 我国在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立法和实践中依然面临很多严峻问题 。 首先一个问题是立案难 , 很多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 有些是因为观念影响 , 孩子或家长忍气吞声 , 没有报案;有的是报案后 , 因为缺乏证据 , 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 “法律规定要有基本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立案 , 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 , 往往都是熟人作案 , 孩子年龄小 , 哪懂得保存证据啊 。 ”

  在佟律师看来 , 搜集保存证据是个专业问题 , 单纯靠家长、孩子来做是不现实的 , 应该留给司法机关完成 。 越早立案调查就越容易搜集到有效的证据 , 否则就越难获得有效证据 。 “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 公安机关已经明确 , 凡是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 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 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 这对推进打拐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我认为对性侵儿童案件也应如此 , 凡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的 , 公安机关要马上立案 , 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 ”

  佟律师说 , 其实现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难了 , 在互联网时代 , 孩子们人手一个手机 , 他们和陌生人的交流 , 有时候家长根本掌握不了 。 所以 , 家长的重点工作应该放在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和沟通上 , 提高防范意识 , 一旦发现孩子受到侵犯及时报警 。

  去年11月18日 , 8岁的慧慧在一所艺术培训机构学钢琴时 , 被男老师抱在两腿中间进行了猥亵 。 慧慧虽然没有反抗或呼救 , 但妈妈在下课接慧慧时 , 发现老师的坐姿有些蹊跷 , 非常警觉 , 立即查看了上课时的监控录像 , 看到了老师猥亵的经过 , 迅速报警 。 男老师被民警当场查获 , 也承认了猥亵的事实 。 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

  让人能有些许安慰的是 , 在这些判决案件中采访人员发现 , 孩子虽然年幼 , 却并不像作恶者所想象的那样全然懵懂无知 , 任人摆布 。 他们中不少人能在第一时间把他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及时告诉家长 , 并作出较为详细的描述 , 对于事后司法机关的调查、认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呼吁

  加大性侵儿童违法成本

  从业禁止需建立查询系统

  在采访人员查阅的这50余件判决中 , 有12名被告人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或学校的工作人员 , 还有1名是专门照看孩子生活学习的男保姆 。 老师和看护人员这些天天与孩子打交道、又备受信任的人 , 利用职务便利 , 对孩子进行侵犯更让人觉得防不胜防 。

  事实上 , 为了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 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从业禁止的规定 ,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 而且 ,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判例 。

  30多岁的刘某曾经是一名老师 , 十年前就因为猥亵儿童被判刑两年 。 出狱后 , 他又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做课外辅导老师 。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 , 刘某多次在自己家里猥亵接受课外辅导的一名10岁男童 , 甚至还把孩子带到快捷酒店里进行猥亵 。

  经鉴定 , 刘某为性心理障碍 , 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法院认为 , 刘某故意对不满12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 , 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 刘某曾作为职业教师因猥亵儿童被判处刑罚 。 此次犯罪 , 刘某是被害男童的课外辅导老师 , 在其工作期间 , 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 应该从重处罚 。

  鉴于刘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患有性心理障碍的特殊因素 , 法院也对其从轻处理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 同时 , 为预防再犯罪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 , 法院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 禁止他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五年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这50余件判决中 , 有两件是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 , 宣告禁止被告人五年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

  不过 , 虽然法律已有规定 , 判决也有先例 , 但最终如何执行还是问题 。

  佟丽华律师认为 , 落实从业禁止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建立统一的性侵未成年犯罪分子的信息查询机制 。 相关机构无从查询侵犯未成年人的人员的身份信息 , 怎么知道不让用谁?

  1994年 , 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 , 1996年5月美国颁布了“梅根法案” ,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向社会公开 。 我国浙江慈溪已经开始试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

  “我建议通过立法 , 禁止有过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一切行业 。 另外 , 由司法机关建立便捷的全国联网的信息查询渠道 , 对偶犯、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信息 , 教育、培训、监护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特定机构可以在这一系统中进行查询 , 而对那些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人 , 我赞同向社会公开他们的信息 。 ”佟丽华律师说 , 这样可以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同时 , 加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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