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禁入黑名单 配套措施要完善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息 , 近日 , 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文件拟规定 , 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 , 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

  近年来 , 在托育机构领域 , 不时曝出体罚、虐待甚至性侵幼儿的新闻 。 而在事后处理上 , 也往往不够标准和规范 。 至于那些隐晦的、不为人知的、家长维权而不得的 , 只能淹没在茫然和唏嘘中 。

  事后干预 , 只能是对伤害的补偿 , 并不能真正地预防 。 因此 , 我们迫切需要一张行之有效、牢固可靠的保护网 , 来提前预防伤害的发生 。 建立禁入黑名单的意义 , 正是要将保护幼儿的工作 , 从事后处理提升到事前预防的“战线”上 。

  而从过往经验上来看 , 从业限制已经在多个领域铺开 , 比如网约车司机、学校教职工、家政系统等 。 托育机构作为泛教育领域内的一环 , 并且主要针对低龄儿童 , 对其要求只能更严 , 不能放松;治理只能更细密 , 不能粗枝大叶 。

  因此 , 如何发现前科 , 如何让大数据库全面而精准 , 就成了关键 。 一般人的前科备案 , 基本都在公检法系统 , 和其他领域并没有直接联通 , 单凭卫健委或者教育部门 , 其实很难获得相应的数据库 , 也难以进行高效的筛选、鉴别 , 这个时候 , 多部门合作 , 就显得很有必要 。

  日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 , 同时 , 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 该《办法》规定 , 各区县检察机关 , 应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 , 负责教职员工入职前的涉罪信息查询工作 , 并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市人民检察院 。

  有了具体的实施单位、具体的实施人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 黑名单制度才能真正“通电” , 才能有将前科人员排除在外 。 但是 , 还有一些有前科人员 , 情节或许没那么严重 , 或者因私了解决从而没有引发讼诉 , 在检察机关没有相应备案 。 对于这些暗雷 , 公安、法院 , 甚至其他更多的相关职能部门 , 都可以介入 , 联手打造一个细密的、灵敏的、全覆盖的安全网络 , 把这些有前科的人 , 彻底挡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外 。

  当然 , 有了黑名单 , 并不等于万事大吉 , 还要有不打折扣的执行 。 比如这次 , 国家卫健委的文件拟规定 , “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 , 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 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等 。 ”

  这些规定显然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 。 比如 , 红黄蓝事件中的“硬盘”就很不争气;就在几天前 , 杭州启昆国际儿童教育中心一女童被诊断为“会阴撕裂” , 但涉事教育中心的监控“刚好坏了” 。 对于这种情况 , 显然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

  无论是学校还是机构 , 都该有保障监控和其他安保设备不坏掉的义务和能力 。 当“没有”或“坏了”发生时 , 无论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 还是主观人为故意的 , 都应对相应的管理者追责 。 如此 , 才能震慑住那些以此为借口推脱责任、试图抹除真相的人 。

  总之 , 建立禁入黑名单制度 , 是保障幼儿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 , 还需要完善与之相扣的配套措施 。 这是一项综合性、立体的、全方位的工程 , 期待更多的部门、更大的力量参与进来 。

  与归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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