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法治建设的一个样本

  几年前的“大学生掏鸟案”重回公众视野 。

  2014年7月 ,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 , 在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 , 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 。 经鉴定 , 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 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

  7月8日 , 此案又起波澜 。 当天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案的再审申诉 。 然而 , 闫啸天之父闫爱民并不打算就此息诉 , 他打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在公众心目中 , “大学生掏鸟案”早已尘埃落定 , 涉案的闫啸天也处在服刑中 。 作为父亲 , 闫爱民为儿子奔走申诉 , 其情令人动容 。 闫爱民不服河南高院裁定 , 向最高法申诉 , 这属于他的正当权利 。 虽然申诉未必会带来他所期望的结果 , 但是此案延续至今的诸多波澜 , 颇值得深思 。

  此案由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申诉审查 ,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审查 , 河南省高院审查 ,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 , 故驳回其再审申诉 。

  此案发生后 , 经过媒体披露 ,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引起了多方的讨论 。

  可以说 , 该案审理的过程 , 也是一次向社会公众普法的过程 , 特别是有效引导了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 , 普及了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 当然 , 对于当事人而言 , 这一堂“普法课”的代价可谓太大了 。 比如闫啸天 , 一个风华正茂的在校大学生 , 本应在校园里求学 , 却因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

  7月8日 , 河南高院法官向闫爱民下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前对其说 , “这个案子关注度这么高 , 三级法院审了这么久 , 不是为难闫啸天 , 而是他确实犯了罪” 。 该法官的这番话 , 很有一些人情味 , 但愿多少能让闫爱民感到一些释然 。

  作为司法工作者 , 有时候 , 这些在法律框架内的人性化表达 , 同样能起到匡扶世道、抚慰人心的积极作用 。

  常言道 , 法律不外乎人情 。 这是说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 , 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思想感情 。 而这里的“人情” , 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 。 在现代社会 , 这属于一种人文关怀 。

  闫啸天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人 , 固然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 法律判决既早已生效 , 他和家人当然也应尊重法律 , 尊重判决 。 但是 , 闫啸天毕竟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 , 因掏鸟违法犯罪而锒铛入狱 , 无疑是非常可惜的 。 而其父为儿子四处奔走申诉 , 也可谓其情可悯 。

  因此 , 法官和当事人家属基于法理和人情的沟通交流 , 体现了司法富有人性的一面 。

  另外 , 该案虽已终审完结 , 但是闫爱民等当事人家属仍然执着申诉 , 并对司法机关认定的“鸟的数量”等细节提出异议 。 代理律师也认为 , 本案的关键是鸟的数量至今没有查清 , 闫啸天掏鸟时 , 有很多目击证人在现场 , 但是法院至今没有调查核实 。

  鉴于这些细节也是案件要素 , 相关机关有必要对这些申诉予以正面回应 , 认真厘清 , 对有关疑问依法予以核查 , 以最大程度地捍卫公平和正义 。 毕竟 , 这个案件和这些申诉的背后 , 关系到一个普通年轻人的命运和整个家庭的未来 。

  “大学生掏鸟案”发生5年多来 ,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 无形中已成为人们观察法治建设的一个样本案例 。 面对当事人家属的申诉 , 司法机关必须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又不失温度的原则 , 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定 。

  柯锐 来源:中国青年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