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男子发现新婚妻子服用精神药物请求离婚,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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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 。 庭审中 , 丈夫指出 , 自己的新婚妻子在服用精神药物 , 故请求离婚 。
该案的当事人分别是陈先生和姜女士 。 2018 年 6 月 , 他俩经媒人介绍认识 , 随后便建立了恋爱关系 。 今年 2 月 , 他俩在当地按习俗办了酒席 , 并于 2 月 14 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 。 据陈先生讲 , 为了结婚 , 他给姜女士支付了 1 万元的见面礼 , 还有 " 拆妆款 "4.5 万元 。
然而 , 结婚不到 20 天 , 陈先生意外发现姜女士在偷偷地服用一些药丸 , 他事后了解得知 , 这些药丸用于治疗精神疾病 。 随后 , 他和姜女士便一同到医院就诊 , 获知姜女士在婚前便患有精神疾病 。 今年 3 月初 , 姜女士就回娘家居住 。 其间 , 还在医院就诊 。
对此 , 陈先生认为 , 婚前姜女士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 利用婚姻关系 , 骗取钱财 , 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破裂 。 于是 , 陈先生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 姜女士退还自己结婚时支付的彩礼 。
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 庭审中 , 姜女士及其监护人对陈先生的陈述提出了反驳意见 。 他们表示 , 在婚前 , 媒人已经将姜女士的身体情况告知了陈先生及其家人 , 并无隐瞒之说 。 而且 , 陈先生并没有提交相应的鉴定结论证明姜女士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那么 , 法院究竟该怎么看呢?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陈先生要求与姜女士离婚 , 应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 但陈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的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法定条件 , 从挽救婚姻的角度出发 , 对陈先生要求解除其与姜女士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据此 , 鼎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不准予陈先生与姜女士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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