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未央》抄袭案判决生效 被告已赔781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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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刘洋)日前 , 北京市朝阳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涉嫌抄袭进行一审宣判 , 包括事先胜诉的沈文文(被侵权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在内的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 。 新京报采访人员今日(7月10日)从原告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处获悉 , 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 一审判决已生效 。 被告周静现已履行12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781952元赔偿款 。

《锦绣未央》抄袭案判决生效 被告已赔781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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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赔付款转账截图 。 受访者供图

据介绍 , 此前 , 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 , 判令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判令被告周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其余11案共计60.4万元;判令被告周静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 目前 , 这12位作家诉周静(笔名秦简)小说《锦绣未央》系列抄袭12案 , 案号:(2017)京0105民初932、937、953、959、970、974、982、987、989、993、1128、62572号一审审理终结 , 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 一审判决已生效 。 到位的赔偿款项包括本系列案件12名原告的经济损失费、维权合理开支以及案件受理费用 。

“给付金钱并非此侵权案的终点 , 被告周静仍需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其他责任 。 ”王国华表示 , 现阶段被告周静已经给付了赔偿款 , 接下来将会督促、监督周静方执行法院的另外两项判决:一是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 , 全面禁止在各大网络平台及实体书店销售《锦绣未央》一书;二是履行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的义务 , 督促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符合要求的公开道歉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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