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友给 5 万邀请前女友家人去澳洲玩,分手后却将她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 情侣恋爱期间不分彼此 , 财产互有往来 , 今天你送他一个 520 元红包 , 明天他送你一个 999 元的礼品 。 而当情侣关系一旦决裂 , 这些互赠的钱财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呢?

外籍男友给 5 万邀请前女友家人去澳洲玩,分手后却将她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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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心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 外籍男友出资五万 , 主动邀请李纯和家人前往澳洲游玩 , 可可两人分手后对方却将李纯告了 , 要求她还钱 。

朋友介绍 , 发生跨洋恋情

2015 年 7 月通过周春介绍 , 澳大利亚华侨 JACK WANG 与中国长沙籍女孩李纯相识 。

JACK WANG 在墨尔本从事医疗工作 , 李纯在某保险公司从事行政工作 。

通过微信、QQ 视频语音聊天软件 , JACK WANG 与李纯相交甚欢 。 半年的时间 , 两人从相识到相知 , 双方都认为找到了可以走完下半生的伴侣 。 2016 年 3 月 , 双方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

5 万纠纷 , 双方各执一词

恋爱一年后 , 2017 年 2 月 18 日 , JACK WANG 向李纯转账支付 50000 元 , 未注明转款用途 。

2018 年 8 月 , 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 JACK WANG 向李纯索要 50000 元未果 , JACK WANG 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天心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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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JACK WANG 诉称:2017 年 2 月上旬 , 被告李纯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 , 当时原、被告属于热恋阶段 , 原告当即表示同意 , 并于 2017 年 2 月 18 日通过兴业银行转账到被告的招商银行账户 。

被告李纯辩称 , 2017 年 2 月 18 日 , 原告 JACK WANG 打款到被告账上 , 是邀请被告及亲戚、介绍人去澳洲玩 , 去他生活工作的地方了解情况 , 承诺所出的费用 , 不存在返还 ,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理查明 , 赠与不予返还

天心法院审理查明 , 原告于 2017 年 2 月 18 日向被告支付了 50000 元 , 双方对该款项的支付事实无争议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 50000 元是否为借款 , 是否应当返还?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 除了要求借贷双方有款项支付的事实外 , 还应当有借款的合意 。 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 , 对于借款合意的审查将更加谨慎 。

1、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的借款原因、款项用途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 对于借款期限和利息也未进行约定 , 亦未提交借条、聊天记录等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2、原告为澳大利亚国籍 , 常年居住在墨尔本 , 证人证言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 , 证明基于加深双方了解的目的 , 原告提出承担费用邀请被告及其亲友前往墨尔本旅行 " 考察 " 。 被告及其嫂子杨大奔、介绍人周夏、张先进夫妇四人于 2017 年 7 月 2 日至 10 日赴澳大利亚旅行 , 花费差旅费约 5 万元 。 2017 年 7 月 12 日 , 被告回国后 , 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 " 你把这次过来总的花费计算一下 , 大概计算一下 , 看看我还要给你多少钱 。 " 实际上 , 原告除 2 月份向被告支付 50000 元外 , 未另外向被告支付过差旅费用 , 可见原告亦认可之前支付的 50000 元用作被告及亲友的差旅费用;

3、原告在 2017 年多次要求被告代购医疗器械 , 被告共计花费 6614 元 , 原告除支付过 2000 元先期费以及本案诉争的 50000 元外 , 未再专门支付过代购费用 , 被告亦从未向原告主张过代购费用 , 按常理推断 , 双方实际均认可对于代购费用在 50000 元中予以支出;

4、原、被告系远距离恋爱 , 转账发生在 2017 年情人节前后 , 就双方的经济状况情况而言 , 50000 元数额也非巨大 , 原告于恋爱期间向被告支付 50000 元用于恋爱期间开支亦不违常理 。

本案中 , 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定 , 判决驳回原告 JACK WANG 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张澜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 , 为了增进双方感情 , 创造甜蜜气氛 , 往往会以互赠财物来表达自己的心意 , 那么 , 当男女分手时 , 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些赠与的财物呢?

1. 恋爱期间赠与小额财物 , 属于礼尚往来 , 一般按赠与处理 , 不予支持返还 。

2.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 , 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 , 虽为一方支付 , 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 , 一般不再返还 。

3.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财物 , 酌情支持返还 。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 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 , 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 , 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 , 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 , 虽然是自愿给的 , 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 , 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 , 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 , 如果双方婚前分手 , 即该条件未能成就 , 一方要求对方返还 , 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

4. 恋爱期间赠与 " 彩礼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 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恋爱期间是美好的 , 因此 , 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财物的证据 , 也不会留心 , 更不会保存 。 但是就是因为这样 , 在诉讼中 , 容易因缺乏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 。 所以 , 在此提醒恋爱中的人们 , 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 , 最好留有书面凭证 , 注明转帐用途 , " 爱情有风险 , 赠与需谨慎 " 。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周智勇 刘希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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