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撞后赶着上班离开现场 结果构成逃逸要承担主责

  女子被撞后赶着上班离开现场 结果构成逃逸要承担主责

  扬子晚报讯(采访人员 梅建明 通讯员 江公宣)近日 , 南京江宁开发区马木桥附近路面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碰擦的事故 , 当地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 , 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 一名女子曹某头上正流着血 , 并用手捂着头坐在路边 , 该女子称是对方肇事逃逸了 。 不过 , 警方通过监控最终找到了涉嫌逃逸的女子张某 , 张某称是曹某撞了她 , 因为感觉对方全责 , 自己没有责任 , 又急着上班 , 便跟对方说了一声自己先走了 。 最终 , 民警判定原本无责的张某 , 因为就这么一走了之 , 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民警向受伤女子曹某了解情况时 , 她反映自己骑车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擦事故后 , 对方肇事逃逸跑了 。 原来 , 时值上班高峰 , 市民张某骑车上班途中 , 沿双龙大道骑行至马木桥时 , 突然后方曹某骑车超了过来 , 结果一不小心发生了碰擦 , 双方连人带车一起倒在了地上 。

  张某爬起来后 , 将头部受伤的曹某扶了起来 。 曹某手捂着头 , 坐在路边拨打了报警电话 。 “是你自己撞我的 , 是你自己的责任 , 跟我没关系啊 。 我上班要迟到了 , 我不陪你等警察了 。 ”说完 , 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就走了 。

  民警将曹某送往医院进行医治 , 并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道路监控视频进行了调看 , 最终找到了涉嫌肇事逃逸的张某 。 “是她撞的我 , 我又没责任 , 为什么说我是肇事逃逸呢?”面对民警 , 肇事者张某一头雾水 , 不停地喊冤 。

  民警告知张某 , 虽然事故中没有责任 , 但是由于她造成事故没有配合事故处理 , 并有逃逸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但是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最终 , 张某因构成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按照相关规定 , 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 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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