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职员孕期遭辞退,被公司索赔13万,律师:索赔无依据

  据7月8日澎湃新闻消息 , 山东青岛平度市市民李女士在公司工作近五年后 , 去年在孕期内被辞退 , 并被该公司索赔13万余元 。

  李女士的丈夫表示 , 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加班、调岗、不让进场等手段 , 变相逼迫李女士离职 。

  而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则表示 , 辞退李女士属正常流程

  据此 , 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咨询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律师张华 。

  张华律师表示 , 我国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程序分为三步骤 , 第一步是劳动仲裁 , 其次是一审和二审 。 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 , 若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 , 则可以进行诉讼 。 在这种情况下 , 最终判决结果以法院为准 。

  张律师称 , 按照法理上来说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 劳动者只有在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 才承担赔偿责任 。

  若员工是因旷工而被解雇 , 一般不太可能构成经济损失 , 因此 , 该公司要求的13万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 , 一般员工存在重大失职、徇私舞弊的情况 , 才有可能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

  张律师表示 , 笼统认为怀孕三期员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为由 , 可以合法解雇孕期员工 。

  但他同时表示 , 若公司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即以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裁员等情况为由 , 则无权解雇孕期女员工 。

  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 , 李女士从2018年9月19日起 , 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情况下 , 擅自离岗 。

  此外 , 该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 , 以“无故怠工、旷工”为由 , 向李女士索赔逾13万元 。

  据报道 , 刘先生并不认同公司的说法 。 他表示 , 李女士于2013年11月入职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 , 在2018年8月怀孕后 , 向公司提出不加班申请遭到拒绝 。 之后 , 在公司要求下 , 李女士签订了自愿加班协议书 。 而2018年9月28日早晨 , 由于青岛麒麟电子公司门卫不让其进厂 , 李女士曾报警 。

  2018年11月8日 ,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称 , 青岛麒麟电子公司单方作出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 ,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但在2019年3月5日 , 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称 , 青岛麒麟电子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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