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上能骑车吗?两起“血案”告诉你如何正确过马路!
近日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宣判后 , 邹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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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2018年9月的这起案件中 , 邹某驾驶重型自卸车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渣土车在禁行时段通过道路路口时 , 与正在人行横道上骑乘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先生发生接触 , 导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方的饶女士和电动车倒地 , 饶女士受伤 。 邹某于事发后在现场向公安交通民警投案自首 。 饶某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 在案件审理期间 , 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赔偿人民币约44万元 。 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 饶某无责任 。
在这起事故中 , 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车是合格车辆 , 他的妻子饶某最终还失去了生命 , 但是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他却还要承担责任 ,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 , 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饶某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 , 且违法搭载成年人 , 这就是他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原因所在 。
无独有偶 , 就在这起案件宣判后没几天 , 硚口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宣判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荣女士11万元 , 被告宋某赔偿荣女士31.6万元 , 该案目前也已生效 。
在这起发生在2017年12月的交通事故中 , 荣女士骑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马路时 , 被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受伤 。 荣女士伤势严重 , 事发后先后住院四次进行治疗 , 花费医疗费用高达35万余元 。 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车祸造成荣女士脑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伤残等级七级 。
对于这起事故 ,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被告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荣女士负次要责任 。 荣女士将宋某起诉到硚口法院后 , 法院依法查明了相关事实 , 认定荣女士因为这场交通事故 , 共产生了76万余元的费用 , 并最终判决荣女士自己承担三成的责任 。
在人行横道上被撞伤了 , 自己却还要承担责任么?
法院的判决认为 , 被告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 , 未确保安全行驶 , 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 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 而原告荣女士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 因此 , 荣女士对事故的严重结果有一定的责任 。
看完上面的两个案子 ,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感受呢?在很多人的心目中 , 安全过马路的方式就是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 走斑马线 。 驾驶员在学习交通法规时 , 也都被无数次强调过遇到斑马线要减速让行 。 在我们的印象中 , 好像一旦行人与车辆在斑马线上发生了事故也应该是车辆负全责 , 而不应该由行人来买单 。 那么为什么文中的这两起案件 , 被撞的一方也要负责任呢?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重点 , 他们作为非机动车驾驶员过马路的方式不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 , 应当下车推行 , 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 , 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 , 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希望大家通过上面两个血淋淋的案例 , 能够真正掌握正确的过马路方式 , 非机动车过马路——请下车推行!(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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