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络猥亵女童数十人,已被刑拘!怒,竟是这样干的…

  采访人员7月8日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获悉 , 一男子冒充警察网络猥亵女童数十人 , 以威胁、恐吓和引诱的方式索取未成年少女的裸照、裸体视频 。 万柏林警方赴江苏南京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 , 江苏南京市栖霞区人 , 28岁 , 物业工作人员)抓获 , 现胡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

  6月10日 , 受害人冯某(女 , 13岁)向万柏林警方报案称:2018年11月 , 其通过qq认识了一名男性网友 , 该网友自称为太原市公安局民警 , 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的保护 , 但受害人需要以自己的裸照、裸体视频等作为交换条件 。 受害人拒绝后 , 该网友通过qq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引诱 , 受害人被逼无奈后向其发送了自己的裸照1张、裸体视频等6段 。

  接到此报案后 , 万柏林警方立即抽调专人展开调查取证 , 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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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抓获 。 太原万柏林警方 供图

  为快速破案打击犯罪 , 力争在对受害人造成最小的伤害 , 万柏林警方于7月1日前往南京实施抓捕 。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住址、工作单位进行摸排走访 , 多日辛苦奔波和连夜蹲守后 , 万柏林警方最终在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 并现场查获作案电脑、手机等作案物品 。

  经审查 ,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同时查明 , 胡某某利用相同手段 , 威逼利诱其他未成年少女数十人向其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 。

  目前 ,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已被万柏林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这种非身体接触的猥亵

  比较隐蔽

  家长应该刷新认识

  好好保护自家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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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直接身体接触亦可构猥亵儿童罪

  去年年底 , 最高检日前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 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

  其中一个案例 , 跟本案非常相似:

  2017年1月 , “90后”男子骆某用化名 , 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 。

  聊天中 , 骆某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 , 仍通过言语恐吓 , 向其索要裸照 。 小羽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骆某删除后 , 其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 , 对小羽施加压力 , 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

  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 , 注册另一QQ号 , 并添加小羽为好友 。 之后 , 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 , 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 , 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 。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 , 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 。 之后 , 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 , 要求与他见面并在宾馆开房 , 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 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 , 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

  被告人通过网络并非直接的身体接触 , 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 而且构成既遂 , 这超出了对猥亵犯罪的传统认知 。 对此 ,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回答采访人员提问时解释 , 这是随着网络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 , 但并不是个例 , 其他一些地方也发生了类似案件 。

  “对这类案件 , 犯罪行为人往往辩称自己没有接触被害人身体 , 最多是违法行为 , 不构成犯罪 。 ”郑新俭说 , 但在这类案件中 , 行为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 , 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应当认定为犯罪 。

  郑新俭解释 ,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 ,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 实践中 ,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 , 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 , 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 , 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

  郑新俭说 , 网络环境下 , 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 , 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 , 但是通过QQ、微信等软件 , 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 , 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 , 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 , 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 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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