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瘦肉精羊肉” 两男子一审分别被判五年和三年
售卖“瘦肉精羊肉” 两男子一审分别被判五年和三年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李晓波通讯员贾璐芸
大河报讯 7月5日 ,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宣判 。
据介绍 , 被告人马某从事羊肉批发生意 , 被告人胡某从事肉类冷藏运输 。
2017年6月10日 , 马某在他人处购买3000公斤羊肉 , 并让胡某为其运输 。 胡某在外省某地将3000公斤羊肉装车 , 并在没有验证供货方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 , 将供货地址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不符的3000公斤羊肉 , 从外省运送至马某羊肉销售点 。 马某在没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 , 接收该批羊肉并以低于市场均价销售完毕 。
2017年6月12日 , 马某再次从外省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5800公斤羊肉 , 由胡某装车运送 。 2017年6月13日凌晨 , 马某正卸货时被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工分局当场查获 。
经检测 , 该批羊肉含有克仑特罗(别名“瘦肉精”) 。 经鉴定 , 该5800公斤羊肉价值220400元 。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马某销售含有非食品原料克仑特罗成分的羊肉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肉类冷藏运输者 , 在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 , 运输含有克仑特罗成分的羊肉 , 给他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在前后两次犯罪中 , 马某有自首情节且第二次属犯罪未遂 , 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有自首情节且第二次属犯罪未遂 , 应对其减轻处罚 。
对此 , 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23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的涉案羊肉予以没收 , 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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