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举报红人”被指敲诈重婚:获无罪将申请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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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举报红人”被指敲诈重婚:获无罪将申请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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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53岁的李志敏 , 于今日拿到迁安市法院“无罪”判决书 。 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8日从权威渠道获悉 , 河北唐山迁安市人民法院当日对“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进行了宣判 , 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无罪 , 本案所扣押的二人财物予以返还 。

4年多的时间里 , 该案经历了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 , 在7月8日尘埃落定 。 被关了4年3个月后 , 李志敏终于走出看守所 。

李志敏和刘秀丽的辩护人告诉澎湃新闻 , 刘秀丽已于2018年4月被取保候审 , 二人都将申请国家赔偿 。

“网络红人”被批捕

澎湃新闻了解到 , 现年53岁的李志敏多年前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 , 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 。 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 , 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

据大白新闻此前报道 , 李志敏曾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和网络论坛 , 举报河北滦县(2018年9月改为滦州市)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问题 。 2011年4月28日 , 新华社以《滦县:未批先征地 , “拉锯”已四年》为题报道了此事 。

报道指出了滦县响嘡镇政府在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的三年多的时间 , 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的采矿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征地 。 新华社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 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 。

2015年4月9日 , 李志敏被原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 , 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 , 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 , 将李志敏、刘秀丽二人刑事拘留 。 同年5月5日 , 两人被原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审判过程一波三折

检方起诉书指控 , 2010年至2011年间 , 被告人李志敏通过互联网站大量传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手续不全、违规占地等信息 , 并宣扬该信息是自己所发 , 引起正在建设中的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 。

2011年10月份 , 主管研山铁矿的副总宁某受河北矿业副总田某的指派处理此事 , 李志敏伙同被告人刘秀丽提出索要200万元人民币才不发布此类信息 。 后经研山铁矿负责人通过中间人多次与李志敏、刘秀丽协商此事 , 均未果 。 直到2012年2月研山铁矿方面同意支付给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90万元后 , 李志敏才承诺不再发布研山铁矿负面信息 。

2012年5月至7月份 , 经李志敏与刘秀丽索要 , 王某等作为中间人请示宁某同意后将90万元分三次以现金或打款到刘秀丽账户的方式支付给二人 。

另外起诉书称 , 被告人李志敏与妻子1989年登记结婚 , 在婚姻存续期间 , 被告人李志敏与被告人刘秀丽2010年11月份在北京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并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李志敏和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敲诈勒索企业财物 , 二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另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刘秀丽重婚 , 构重婚罪 。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 检方于2015年11月24日向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6年4月20日 , 此案在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

2016年5月16日 , 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李志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 , 判处被告人刘秀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五万元 。

宣判后 , 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均不服 , 提出上诉 。

2017年5月31日 , 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

同年7月7日 , 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 迁安市检察院以上述同罪名 , 于2017年9月对李、刘二人提起公诉 。

2018年1月18日 , 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 因该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经唐山中院批准 , 延长审限三个月 。 同年的2月26日 , 迁安市检察院又以补充侦查为由 , 向迁安市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

2018年9月28日 , 迁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了该案 , 再次因该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被唐山中院批准延期审限三个月 。

二人被判无罪

今年7月8日 , 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李志敏、刘秀丽被指敲诈、重婚一案进行宣判 。

澎湃新闻从该案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处获取的判决书显示 , 院方认为 , 被告人李志敏因其母亲房屋拆迁与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 , 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 , 被告人李志敏向该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 , 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 , 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 。

被告人李志敏在网上发布司家营研山铁矿相关信息的行为 , 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 , 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 , 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 ,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敏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证据不足 , 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秀丽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 , 故被告人刘秀丽的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关于重婚罪 , 因侦察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 , 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 故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

最终 , 法院认定 ,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的证据不足 , 指控不能成立 。 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无罪;本案所扣押的二被告人的财物 , 予以返还 。

李志敏和刘秀丽的辩护人向澎湃新闻透露 , 他们二人都将申请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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