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一对夫妻离婚,女方索要“青春补偿费”25万?法院还真判了
离婚协议中约定“青春补偿费”是否有效?近日 ,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中约定“青春补偿费”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 最终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 法院判决男方按约支付给女方122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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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小夏结婚数年 , 2017年双方婚姻走到尽头 , 办理了离婚登记 。 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公司经营权、车辆等财产分割作出约定 , 同时约定男方小夏支付女方小张补偿款55万元 , 分五期支付 。
签订协议次日 , 双方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 , 对前述55万元补偿款的构成及支付期限作出详细约定 , 其中24万为房产售得款、6万资产分割款、剩余25万为青春补偿费 。 协议签订后 , 男方支付了30万元房产售得款及资产分割款、27450元青春补偿费 , 余款222550未按约支付 。 女方为此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男方按约支付尚欠青春补偿费中已届付款期限的122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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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 , 双方对于“青春补偿费”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争论不休 。 男方表示 , 青春补偿费不属于财产分割款项 , 属无效条款 , 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损害赔偿情形 , 所以无需支付补偿费用 。 女方则认为 ,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应为合法有效 , 男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小张与小夏之间关于离婚补偿款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 该约定合法有效 , 应受法律保护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法院判决被告男方小夏按约支付尚欠到期款项122550元 。
判决后 , 被告未上诉 , 目前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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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实践中 , 因结束婚姻关系而约定“青春补偿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 但事实上 , “青春补偿费”并非法律术语 ,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其未有相关规定 , 法院对于以“青春补偿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 , 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 恰当确定其性质和效力 , 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本案中 , 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同情、愧疚等情感而在离婚时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 该约定合法有效 。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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