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女孩讨要3960万元债权被驳回 法院:系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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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谭君 图
一名90后女孩肖某向湖南岳阳中院起诉称 , 她在一个多月时间内 , 分5次借给一家公司3960万元 , 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 。 然而 , 经过岳阳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 , 三级法院均不认可肖某的债权 , 驳回了她的诉请 , 并由她承担数十万的诉讼费 。
7月5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 , 这是一起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 , 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
发布会上 , 湖南高院就该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发布相关信息 , 并披露了上述肖某案在内的4个典型案例 。
原告:爸爸叫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法院审理查明 , 第三人李某光与被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有多笔借款往来 , 方式为借本付息 , 利息通常为月息4% , 李某光收取了部分利息 。
因龙峰公司无力还款 , 龙峰公司与原告肖某签订了借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21日、23日、28日、11月16日的五份借款合同 , 约定肖某出借金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460万元、1700万元 , 共计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 , 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 , 月利率2% , 时任龙峰公司负责人的被告胡某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 , 肖某签名处加盖了第三人岳阳市景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祥公司)公章 。
在五份借款合同落款日期的同日 , 李某光的账户分多笔转入肖某账户共计3 , 960万元 , 款项汇入的时间、数额与五份借款合同约定一致 。 肖某随即将收到的款项按照五份合同约定的数额转入龙峰公司账户 , 龙峰公司出具了收据 。 每笔款项到账当日 , 龙峰公司随即将款项又转入了李某光的账户上 , 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 。
在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的同日 , 龙峰公司与景祥公司签订中介协议书 , 协议书约定肖某系景祥公司牵线搭桥获得的民间借贷信息客户 , 龙峰公司保证按借款总金额的2.5%每月28日前向景祥公司付清下一月度咨询服务费 , 以此类推 , 期限届满之日付清中介服务费 , 中介服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 龙峰公司以车位、商品房方式支付的中介费、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1060万元左右均由李某光经手接收 。
2016年4月10日 , 龙峰公司召开股东会 , 会议通过了关于偿还李某光欠款的股东会议决议 , 主要内容为:会议研究了如何偿还李某光经手本息欠款问题(包括肖某等对象) , 并达成共识 , 现经李某光本人确认后 , 形成会议决议如下:一、以政府欠款约1亿元作抵还款(以审计结论为准) 。 将政府欠公司垫资款余款除从中拿出600万元偿还钟秋良外 , 其余全部偿还李某光 。 此债权政府确认后与李某光办理转债手续 , 转债后 , 公司对李某光按月息3分计付3个月利息 , 一次性结清 , 3个月后不再计……四、对李某光所有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后全部按月息3分计算(包括肖某等对象) 。 李某光在股东会议上签署:同意以上方案领原件一份 , 如(应为任)何一方违约可在人民法院起诉 。
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 , 不清楚借款给龙峰公司是否收取利息 , 是她爸爸叫她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 , 她个人没有资金在里面 , 也没有收取利息 , 也不清楚景祥公司的情况 。 李某光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共借给龙峰公司1.12亿余元 , 借款到期未还催讨时 , 龙峰公司要他在外面借款 , 2015年10月 , 他帮龙峰公司通过景祥公司找肖某借款后归还给他 , 和龙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700余万元未结清 。
法院:欠款事实不存在
岳阳中院和湖南中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肖某与龙峰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本息数额 。
本案中 , 尽管肖某提供了与龙峰公司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借条等 , 能够证明其账户转款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以及与龙峰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等事实 。 然而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向来看 , 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 , 肖某账户中汇给龙峰公司的3960万元来自李某光的账户 , 而龙峰公司账户到账当日 , 又有款项转入李某光的账户上 , 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 。 在案证据还显示 , 龙峰公司与李某光之间存在上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
从借款数额来看 , 肖某出借数额特别巨大 , 出借时年龄不满25周岁 , 已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 。 从借款原因来看 , 肖媛在一审庭审中称受其父亲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 不能合理说明借款给龙峰公司的原因 。 从该笔款项的利息和中介费支付情况来看 , 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知道是否收取利息 , 景祥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收到了中介费 , 但龙峰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等实物证据显示 , 该笔款项的利息和中介费接收均由李某光经手领取 。 综合上述情形 , 不能完全排除李某光以肖某的名义与龙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 意图掩盖与龙峰公司之间高额利息借款的可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 ,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 经审查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 , 结合本案借款数额、借款原因、借款利息和中介费的收取、款项来源和去向等情形 , 认为肖某主张其与龙峰公司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 , 故只能认定肖某主张的龙峰公司欠其396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
岳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请求 。 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湖南高院驳回上诉 。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 肖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法经审理后裁定 , 驳回再审申请 。
评析:“套路贷”手法谋取高利贷利益
新闻发布会上 , 湖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介绍 , 肖某案属于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 , 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经查询当事人涉诉信息 , 发现岳阳两级法院共同受理涉及龙峰公司民间借贷案件6件 , 其中岳阳中院1件 , 原告肖某 , 标的额3960万元 , 该案系肖某原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分2案起诉 , 后因龙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合并至岳阳中院审理 。
彭亚东介绍 , 本案审判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 , 民事法官对“套路贷”常见的表现形式和“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尚无系统认识 。 然而在未能查实案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情况下 , 本案二审法院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规定进行判决的 。
此外 , 本案的一个裁判要旨是 , “名义上的债权人(原告)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 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 , 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涉诉信息以及其他证据 , 以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该案被选为湖南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及虚假诉讼审理的典型案例 。
彭亚东介绍 , 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导致了大量纠纷成讼 , 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湖南省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 。 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是5.72万件、6万件、8.41万件 。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 放贷人常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地位 , 与借款方订立远超法律保护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非法集资往往都是以高利贷为诱饵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
近年来 , 社会上出现了“房贷”“车贷”“网络贷”“裸贷”“校园贷”“创业贷”等名目繁多的“套路贷”现象 。 “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 “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 。
5月13日 , 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 , 6月17日 , 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 。 出台上述文件的目的是指引、帮助民商事法官提示法律规定、拓宽信息来源 , 在面对复杂、疑难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迅速而准确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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