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5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招生资格,必须公示收费标准

  北京市教委日前公布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9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 。 通告明确 , 今年有45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招生资格 。

北京45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招生资格,必须公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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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新华社采访人员 刘潇 摄

  北京市教委表示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 , 只有学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 , 参加北京市自学考试 , 考试合格后 , 方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资格 。

  民办普通高校是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 , 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 。 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本(专)科教育的招生 ,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 , 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体系 。 民办普通高校在国家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 , 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获得证书的性质、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 , 并与学生签署相关协议 。 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 。

  按照要求 , 民办高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 , 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称或以二级学院或其他内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 , 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 , 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 招生简章和广告需报市教委备案 , 学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市教委备案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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