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 我的保单咋办?如何分割“名堂”多,谁交保费是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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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单要看钱交完没有
现在稍有保险意识的家庭 , 每年的保费可能要占家庭支出的5%-10% , 也就是婚内共同财产 , 而不同家庭投保时情况也错综复杂:有的保险可能是在婚前购买 , 一方独自完成缴费 , 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保险可能在婚后购买保险 , 夫妻共同缴费 , 离婚时缴费还未完成等等 。
首先说一说最简单的情况 , 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购买各自的人身险如重疾险、寿险等等 , 并且在婚前就把保费交完 。 那么该保单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 因此离婚后 , 当事人无需对另一方作任何补偿 , 保单无需分割 。 如果是婚前未缴完 , 婚后继续缴费的情况的话 , 那么继续缴费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可以分割婚后缴费部分的保单现金价值 。
举个例子 , 王女士25岁时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 , 保费选择20年缴 , 保额50万 , 保费交了10年后 , 王女士35岁时和李先生结婚 , 45岁双方协议离婚 。 假设当时的现金价值为6万元 , 则属于婚内财产的应为3万元 , 这3万元属于共同财产 , 王女士需要向另一方支付1.5万元 。
也许有人会说 , 是否可以分割保费?也就是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 , 就需要将这段时间缴纳的保费剔除出来 , 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 但由于离婚时现金价值可能会远远低于所缴纳保费 , 所以到底是分割现金价值还是保费 , 就需要双方协商了 。
婚后投保又该如何处理
很多重疾险可以选择“豁免”责任 , 很多夫妻也会互为对方投保 , 这些情况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如果是婚后为自己投保的保单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因此婚内投保的保单 , 离婚后需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一分为二 。
再举一个例子 , 王女士25岁时结婚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 , 保费选择20年缴 , 保额50万;45岁双方协议离婚时保费已缴清 。 假设当时的现金价值为6万元 , 这6万元属于婚内财产 , 王女士需要向另一方支付3万元获得保单的全部权益 。
婚内共同缴费的部分 , 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即可 。 未完成缴费的部分或婚前缴费过的部分则不参与 。 如果离婚时缴费还未完成 , 就只需要分割已缴费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 。
如果夫妻一个做投保人 , 一个做被保人 , 在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置的问题 , 暂时还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 但是我们可以按照逻辑推断:由于投保人有天然的退保能力 , 他如果不想继续为被保人投保或者留下那份保单是可以进行退保的 , 但现金价值仍然按照婚内财产分割 。
一般来说 , 退保会损失一部分手续费 , 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这份保障 , 可以协商按照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投保人 。 不过 ,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保单 , 都不建议去退保后再分割 , 这样不仅有损失还会白白失掉一份保障 , 离婚后重新投保不仅价格贵还有可能无法通过健康告知 。 同样 , 夫妻也可以协商分割保单的已交保费 。
如果是互投的保单 , 离婚后应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信息 , 减少后续的纠纷 。 两人都是婚后财产购买的夫妻互保保单 , 就不必去分割财产 , 可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 , 不仅没有损失 , 保障也保住了 。 还有一种少见的情况 , 就是婚后患上重大疾病后获得的保险金 。 根据《婚姻法》十八条的要求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是只计算成一方财产的 , 不参加财产分割 。
给孩子买的保单需要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第17条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参加财产分割 。 因而 , 父母配置保单明确被保者是他们的孩子 , 就算是婚后买的 , 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 。
如果是孩子的保单 , 身故受益人是父母 , 如果不在离婚后进行变更 , 那么即便父母离婚 , 身故保险金也依然归夫妻双方共有 。 离婚后 , 受益人最好重新指定 。 若无指定受益人 , 那么出险后 , 保险金依据继承法顺序来领取了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很多人于婚姻期间配置保险 , 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配偶” , 落款并没有写具体姓名 。 离婚时也没想起要处理保险事宜 , 若以后被保者再次结婚 , 一旦出险 , 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 , 常常会引起纠纷 。
在法律实践中 , 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 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 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 也就是如果附加了身故保障的重疾险保单 , 被保人的身故保险金是属于个人财产 。
假设某男士投保附加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 受益人为法定 , 即配偶、父母、妻子;该男士不幸身故时已离婚且再婚 , 此时的受益人“妻子”应为现任而不是前妻 。
如果该男士是在上一段婚姻中指定前妻为受益人的话 , 那么如果不去变更 , 就会出现前妻领取保险金的“怪事” 。 所以 , 离婚后 , 千万不要忘记变更受益人 。
据《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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