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是偶发还是惯犯 需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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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媒体人、财经评论员)

7月3日下午 ,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的消息 , 在网上刷了屏 。 当晚 , 上海普陀警方发布通报称 , 目前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即王振华)、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 , 并致女童阴道撕裂的轻伤 , 鉴于猥亵和致伤之间有紧密联系 , 在司法实践中 , 通常并不数罪并罚;猥亵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出现“竞合现象” , 以重罪吸收轻罪 , 择一重者而适用 。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 ”;第234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 , 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王振华的刑事责任 , 致女童轻伤则作为一种酌定从重情节纳入定罪量刑时的考量 。 尽管此案目前还处于警方立案侦查阶段 , 但一旦坐实 , 不出意外的是 , 加上后续检方审查起诉 , 法院开庭审理 , 整套司法程序走下来 , 王振华难逃上限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

据新民晚报报道 , 是周某某——两名女童母亲的“朋友” , 以带小孩到上海迪斯尼玩耍为幌子 , 将两名女童从江苏带到上海 。 到酒店当天 , 王振华就对其中9岁女童实施了猥亵 , 事后给周某某1万元报酬 。 很显然 , 周某某在王振华的实施犯罪行为中 , 扮演了穿针引线 , 替王振华物色猎物的可耻角色;当以王振华实施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处理 , 同样受到猥亵儿童罪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 。

新城控股集团位列中国房地产行业前20强 , 是一家总部设于上海 , 总资产超3000亿元 , 并于2012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15年在上海证交所A股上市的著名企业 。 作为董事长的王振华财雄势厚自是毋庸赘言 。 但不是谁财雄势大 , 就可以为所欲为 , 法律面前 , 没有特殊公民 。 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 , 如果触犯法律 , 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

关于财富观 , 有一种说法甚得人心:富人只是财富的保管者 , 而非拥有者;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耐基就有句名言流传甚广:“在巨富中死去 , 是一种耻辱” 。 一些企业家 , 尽管财雄势厚 , 但应该善待财富 , 不能因为手上掌控的经济资源多 , 就膨胀起来 , 就借助财富所能提供的便利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而且 , 越是企业掌门人 , 所掌控的财富越多 , 本就意味着身上所肩负的企业公民责任及社会责任越大 , 就越是应该谨言慎行 , 不仅要遵纪守法 , 道德层面更要加强修养 。 否则 , 那就不仅最终使自身受累 , 更使企业受累 , 广大投资人受累 。

其实 , 一些企业家发家致富、财雄势大之后 , 利用财富效应 , 去满足自己买春、娈童之类畸形变态欲望的丑闻 , 也不是第一次听闻了 。 10年前河南镇平县企业家吴天喜买春找处女 , 先后向20多名初中女生伸黑手 , 终获死刑;今年6月 , 先后强奸25名未成年初中女生的河南开封市企业家赵志勇被最高法核准死刑 , 都是典型案例 。

而此次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 , 究竟是偶发个案?还是冰山只露出一角 , 背后还有更多潜在受害人?鉴于性侵类犯罪者 , 有不自动停止犯罪的特点 , 老毛病经常犯的概率比较大 , 当地警方 , 还当以此案为契机 , 深入调查 , 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 并以事实为依据 , 法律为准绳 , 严肃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 。 唯其如此 , 才能给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 , 也才能给其他潜在的不法人员以警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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