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两次获利3300元 被判四年罚8000元

  法制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孙立昊洋 通讯员 张琦

  近日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 该县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8000元 。

  2015年11月初一天晚上 , 郭某伙同他人提前准备作案工具“洛阳铲” , 并通过提前踩点 , 乘天黑无人之际 , 在凤翔县糜杆桥镇十里铺村四组田地里盗掘一处古墓葬 , 盗得陶制粉马一个 , 粉骆驼一个 , 郭某将所盗粉马和粉骆驼拿到西安市以1500元卖给一摆地摊卖古玩老汉 。

  尝到甜头的郭某 , 当月再次伙同他人在岐山县故郡乡西塬村六组田地里盗掘一处古墓葬 , 盗得铜镜一个 , 后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西安一摆地摊收购古玩的人 。 后村民发现盗洞报警 , 郭某被抓获归案 , 并移送审查起诉 。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 , 以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 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 ”根据鉴定意见证明郭某两次盗掘行为均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 故其两次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均为既遂 。

  因此 , 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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