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前瞒妻子赠情人 118 万元 法院判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丈夫生前瞒着妻子向情人频繁转账巨额现金 , 妻子整理遗产后发现端倪 , 一怒之下将情人告上法庭 。 丈夫生前赠与情人财产能索要回来吗 ? 近日 , 肥西法院民二庭审结的原配诉情人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 一审判决原配获胜 , 情人应向原配及儿子全数返还赠与款 118 万余元 。

男子生前瞒妻子赠情人 118 万元 法院判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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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整理遗物发现 " 端倪 "

原告李女士与第三人程某系夫妻关系 , 上世纪 80 年代结婚 , 两人通过自己打拼也积攒下了部分家业 , 2012 年程某因病去世 。

原告在整理遗产时发现 , 在 2007 年至 2011 年期间 , 丈夫程某陆续给一名叫姚某的女子转账汇款累计 125 万元 , 这笔大额的转账引起了李女士的怀疑 。

于是 , 李女士在丈夫生前的物品中找寻证据 。 很快发现了姚某写给自己丈夫的书信以及丈夫生前所用电脑里两人暧昧的聊天记录 , 还有丈夫为其购买的汽车等证据 。 愤怒的李女士将姚某告上了法庭 , 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

诉讼:对簿公堂时各执一词

庭审过程中 , 双方对于 125 万元的属性产生巨大争议 , 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 原告认为是赠与款项 , 被告则认为是双方生意往来以及借贷关系 。

原告认为 , 第三人程某是基于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赠与被告的财产 , 上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 被告抗辩的上述款项是基于生意往来以及借贷关系 , 无任何事实依据 。

被告辩称 , 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明细 , 不能说明此款项为赠与 , 而仅表明程某与被告之间银行流水往来 , 原告所称的数字是杂乱无章的 , 从款项零星数额及三年时间来看不符合生活中无偿赠与情形 , 原告推断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 其次 , 原告提交的两封书信不能反映被告与程某之间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 信件并无被告签字 , 也无书写时间 ; 另外 , QQ 聊天记录时间久远 , 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 被告 QQ 号很早之前已经被盗 ; 上述转账记录均是第三人与被告熟悉后委托被告帮助其合作投资及偿还借款等支出 , 上述转账记录中还有支付给案外人的借款 。

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返还款项

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关系问题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原告提供的系列证据 , 相互印证 , 可以证明程某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 被告辩称与第三人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 , 法院不予采纳 。

关于款项性质以及是否返还问题 , 法院认为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第三人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的关系 , 且第三人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 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赠与被告 , 既违背了公序良俗 , 又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该赠与应属无效 , 被告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综上 , 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 118 万元 。

释法: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 , 合同无效款项应还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法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 》第十七条规定 ,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的规定 , 应当理解为: ( 一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 二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吕玮如 合肥晚报 ZAKER 合肥采访人员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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