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齐订金时放弃购车 10万元“预付款”咋变“违约金”?

  10万元“预付款”咋变“违约金”?

  提醒:预付款不等同于违约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采访人员 高敏华)昨日 , 采访人员从佛山市消委会了解到一宗订制汽车消费纠纷 , 消费者的10万元“预付款”变成了“违约金” , 这是怎么一回事?

  未补齐订金时放弃购车

  “预付款”变“违约金”?

  吴女士于2018年4月在佛山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新车销售合同 , 定制一款新车 , 并且支付了诚意金10万元 , 合同中同时注明“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 。

  然而在吴女士未补交订金时 , 已表示不想购买并要求退还诚意金 。 但销售公司以汽车已经生产为由拒绝取消交易 。 吴女士坚持要求退还诚意金 , 而某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此10万元应以违约金处理 。

  佛山市消委会从调解中了解到:10万元在新车销售合同中是以预付车款的表述支付的 , 但是又有“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的表述 , 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分期支付的具体日期 。 按消费者的理解 , 10万元是诚意金 , 确定配置报价后补齐订金 , 双方才开始履行订制汽车的销售合同 。 而销售公司则赶在消费者交齐订金之前就开始了订制生产流程 , 造成订制汽车生产完成并到货 。

  律师:

  预付款不能等同于违约金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朱庆程表示 , 在消费者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后 , 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承诺职责 。 合同如有注明订金与车款有别 , 清楚划分未支付足够订金就不能开始定制零件制作车辆的情况下 , 消费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诉 。 合同内容中使用“车款”字眼 , 即预先支付多少 , 都被当作了车款之用 。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 , 这是由于汽车销售合同是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 其中条款约定不清晰 , 造成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责任混淆 。 合同中描述“预付车款”也有误导是“预付款”的意思 。 而“预付款”不能直接等于“定金”或“违约金” 。

  为此 , 佛山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订制汽车签署合同时 , 双方一定要订清楚付款项目、付款时间、并清晰双方责任与义务 。 法律上对于“诚意金”没有明确的规定 , 一般作为预付款 , 一旦交易不成 , 是可以退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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