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骑ofo撞伤人 法院判家长赔9万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小学生骑ofo小黄车撞伤老人 法院判决家长赔偿9万元)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小桑是一位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 , 且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两个星期 。 2018年9月1日下午16时左右 , 小桑独自骑行ofo小黄车沿庐阳区临泉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钢铁新村小学时 , 与由东向西步行的78岁老人杨奶奶发生碰撞 , 致使杨奶奶受伤 。 事后杨奶奶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 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 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 , 致使本起来事故的发生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 , 伤者杨奶奶不承担责任 。

  本起交通事故导致杨奶奶右股骨颈骨骨折 , 耻骨骨折先后住院三次 ,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 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 后期因小桑的父母与杨奶奶的亲属就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 今年3月份 , 杨奶奶一纸诉状将小桑以及其监护人胡某、桑某某以及ofo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十万六千余元 。

  庭审中 , 小桑的父母辩称 , 小桑骑行的是路边未上锁的ofo小黄车 , 所以ofo公司因为疏于对单车的管理 , 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 却未提出证据来佐证 。

  ofo公司则辩称 , 这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不是ofo公司 , ofo公司也未对杨老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 因此公司不应该成为该案件的被告 , 且小桑未满12周岁 , 未经ofo公司许可 , 擅自骑行ofo小黄车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规 , 也对ofo公司实行了侵权行为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小桑骑行ofo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杨奶奶为事实 , 而涉案工具ofo小黄车已经找不到 , 无法认定小桑所骑小黄车就是未上锁的 , 所以小桑父母要求ofo公司也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桑的父母即监护人桑某某、胡某赔偿杨奶奶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

  该起交通事故中小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自骑车外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发生交通事故既对伤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 也对其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 。 作为监护人 , 一定培养孩子的外出安全意识 , 注意平安出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