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汉服被诉著作侵权 涉事公司终审判赔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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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巍)因自己设计的图案未经许可被其他公司作为汉服图案并销售 , 设计师陈雪飞将侵权的多家企业诉至法院 。 新京报采访人员今日(7月1日)获悉 ,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陈雪飞的著作权遭到侵犯 , 涉事企业须赔偿其损失共计20余万 ,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原告陈雪飞起诉称 , 其享有《云纹-飞鱼-(裙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 该作品用于印制在其销售的汉服上 , 并委托丰彩公司制作汉服 。 之后发现 , 涉案作品的样图外泄 , 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未经许可 , 擅自将涉案作品印染在汉服上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售卖 , 故诉至法院 。

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认为 , 用于制作涉案汉服的图案 , 是其法定代表人戚轩永自行创作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 创作完成时间早 , 不构成侵权 。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 , 涉案作品构图精致、复杂、特别 , 具有独创性 , 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 , 可用于汉服印染图案的美术作品 。 根据陈雪飞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以及丰彩公司认可其于2013年即收到涉案作品样图的事实可以证明 , 涉案作品系陈雪飞于2013年创作完成 ,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可确认陈雪飞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

关于涉案汉服所用图案是否侵权 , 经比对 , 涉案汉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摆上均印染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 , 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

关于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抗辩意见 , 海淀法院认为 , 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晚于陈雪飞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 , 且晚于本案的起诉时间 , 同时亦无法提交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系独立创作 , 被告图案由戚轩永独立创作完成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

海淀法院认定 , 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共同制造涉案服装 , 并在涉案店铺上进行销售 , 未为陈雪飞适当署名 , 侵害了陈雪飞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 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最终综合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服装的数量、正品汉服的售价等因素 , 判令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雪飞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9650元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凤凰升经营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诉 ,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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