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詹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潜逃7年后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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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牟取高额利润 , 在古玩城摆地摊的詹某与孙某龙商量 , 由双方共同出资 , 自境外走私象牙制品入境 。 近日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 一审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宣判后 , 詹某服从判决 , 未提起上诉 , 案件已生效 。

  个体户詹某长期以“赶墟”卖古玩为业 。 2009年左右 , 其因卖货给孙某龙而互相认识并日渐熟悉 。 2011年下半年 , 二人共谋通过ebay网在境外购买象牙制品 , 再邮寄进入我国境内销售牟利 。 后詹某与孙某龙共同出资并确定购买对象 , 先后在ebay网上竞拍2件象牙制品 , 由境外卖家以伪报品名等方式将上述象牙制品邮寄入境 。 其后 , 孙某龙通过“中华古玩网”等网站发布信息 , 与于某国等人通过QQ联系贩卖事宜 , 并将前述2件象牙制品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国 。

  2011年12月1日 , 孙某龙在南安市霞美镇签收共有4件象牙制品的国际邮包时被侦查机关人赃俱获 。 随后 , 侦查机关又陆续查获了19个国际邮包 , 扣押了邮包内的共55件象牙制品 。 上述被查获的59件象牙制品中 , 有58件象牙制品系被告人詹某、孙某龙共同购买 。 经鉴定 , 前述58件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

  案发后 , 孙某龙、于某国均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詹某在获知孙某龙被抓后 , 东躲西藏 , 意欲逃脱刑事处罚 。 2011年12月 , 厦门海关缉私局决定对詹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 。 2018年2月 , 詹某投案自首 。

  厦门中院一审审理认为 , 被告人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 伙同他人以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 自境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象牙60件入境 , 数额共计人民币26.69万元 ,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 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 可以从宽处理 。

  据此 , 厦门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没有买卖 , 就没有杀害

  人类为了满足并非生活必须的私欲而佩戴、摆放象牙制品 , 进而形成了象牙非法交易市场 。 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开始全面禁止象牙贸易 。 我国作为缔约国 , 执法、司法机关对破坏濒危野生动物、走私贩卖珍贵动物及制品的行为 ,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 从严惩处 , 有力打击了涉珍贵动物及制品的违法犯罪 。 但是有些犯罪分子 , 仍因利润驱动和法律意识淡薄 , 铤而走险 。

  没有买卖 , 就没有杀害 。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猎杀、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各个环节规定了刑罚惩处措施 。 本案中 , 詹某雄自以为其并没有直接猎杀大象 , 仅仅是购买象牙制品入境 , 不算重大犯罪 , 但客观上为境外非法猎杀大象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经济动力 , 因此身陷囹圄 。 正所谓非法利益不可求 , 前车之鉴应铭记 。 (采访人员 安海涛 通讯员 王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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