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就该有个“硬杠杠”
网络红包是否缴纳个税 , 就该有个“硬杠杠”
据新华社报道 , 今年1月1日起 ,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 为落实新个税法 , 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 , 对个税法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 , 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
2015年7月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 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网络红包缴的个税缴纳情况 , 但对网络红包性质未清晰界定 , 坊间仍存争议 。 此番两部门印发的公告首次明确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的性质——属于礼品 , 这对税务部门规范征税 , 以及纳税人理解、配合纳税具有积极意义 。
企业向个人发放现金网络红包 , 其实是通过送礼达到推广促销等商业目的 , 根据规定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 按照‘其他所得’项目 , 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由于这类红包具有中奖性质 , 因而收受人理应缴纳个税 , 由企业代扣代缴 , 否则将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 , 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了口子 。
此次还明确 , 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税 , 这与《通知》精神相符 。 这类网络红包难以核实真实金额 , 征税难度大、成本高 , 而且企业和个人都是受益者 , 还有利于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 , 不缴个税可以理解 。
明确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礼品应缴个税 , 以及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不缴个税 , 不仅让操作更规范 , 而且普及了税法;不仅避免了税款流失 , 而且维护了税收公平 。 从过去实践看 , 腾讯、支付宝等大企业大平台 , 发放现金网络红包都能主动申报个税 , 而一些中小企业能这么做的则较少 , 有些甚至会以员工个人名义发放网络红包逃避纳税 。 所以 , 对网络红包涉税问题 , 有必要进行更全面的梳理 , 用更完善的细则来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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